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9年4月份,夏某承包了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某村硬化路工程,申请人李某某负责给夏某运送沙石等材料。2009年10月30日,夏某向李某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夏某工地欠李某某拉石头、细沙、基层料、河印石等运输费(票据收回)总计捌万捌仟捌佰捌拾柒元整。李某某多次向夏某催讨未果.。 2017年4月6日,李某某向红寺堡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要求夏某支付拖欠的劳务费88887元。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李某某要求夏某支付劳务工资88887元系运输费,其与夏某为运输合同纠纷,故申请人李某某要求支付运输费的请求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有下列需要代理事项之一,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经济补偿金的;(六)请求赔偿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七)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用地膜、农机具等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九)其他确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因申请人李某某与夏某系运输合同纠纷,故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