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吴某,男,1999年8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2018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19日起自2019年6月18日止。2018年6月26日,吴某到紫金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吴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吴某进行重点管理,要求每周电话报告两次,每月两次到司法所当面报告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每月至少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各两次,不定时进行电子定位抽查等。 2018年8月1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抽查电子定位手机监控时,发现吴某的监控手机关机,经联系吴某的母亲后,吴某才将手机开机,并声称是手机没电自动关机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强了对其定位抽查力度,8月18日,司法所抽查其手机时,多次拨打吴某的定位手机均无人接听,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跟随村委会干部到吴某家中家访,掌握其行踪,并对其进行口头警告。吴某不但不及时改正,在8月19日抽查时吴某手机还是无人接听,导致司法所无法掌握其动向行踪。鉴于此情况,8月20日,司法所向紫金县司法局汇报了吴某不按规定使用定位监控手机,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情况,并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等规定提出给予吴某一次书面警告建议。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8月20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建议给予吴某书面警告一次。经紫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集体评议后,于 8月21日形成书面意见向局分管领导呈批,8月21日局领导批示同意书面警告,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8月21日,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在司法所向吴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吴某在文件签收表及《警告决定书(存根)》上签名及签署日期。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吴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对他的严重影响,并明确告知社区服刑人员三次警告后的法律后果。 (四)警告的效果 吴某接到警告决定书后,对自己的违规行为深感后悔,表示将痛改前非、端正态度,积极接受社区矫正,在接下来的监管教育中能做到按时进行电话汇报,自觉接受信息化电子定位监控,依法依规参加社区劳动和集中教育学习等。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7年9月,紫金县司法局安排司法所在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学习时,将本案例作为警示教育题材,安排吴某现身说法,开展警示教育,取得了较好效果。
【小结】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信息化电子定位监管,是社区矫正部门对社区服刑人员重要监管方式之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东省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及应用管理规定(试行)》和《河源市社区矫正监管定位手机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管规定的惩罚做出了详细规定。对于吴某不按规定进行电话汇报、不接受信息化定位监管的情况,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在获取充分证据的前提下,依法给予警告和训诫教育,通过及时的警告和震慑,矫正其错误行为,避免犯下更大的错误,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身份意识、纪律意识、法律意识。同时,以此为戒,达到警示和震慑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的目的,是社区矫正“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具体表现,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