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周某某,男,大学文化,1980年4月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无职业,捕前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因合同诈骗罪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于2018年8月10日由齐齐哈尔监狱转入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周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提交假释申请,由其母亲郭某某作为其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一监区某分监区集体评议研究罪犯周某某提请假释案件。会议综合罪犯于某某服刑期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周某某自入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保证人其母亲郭某某系哈尔滨市阿城区亚沟街某村村民,现年收入人民币3.5万元-4万元,有固定的住所。以上符合保证人的条件。根据黑龙江省阿城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调查评估意见:同意接收周某某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管理。同时结合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一贯改造表现等情况,六三监狱一监区某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周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周某某提请假释。 六三监狱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罪犯周某某,在计分考核中,各项累计有效奖分1902分,兑换3次表扬,结余积分102分,其中年度积分1407分。奖惩情况:2019年4月30日在监狱组织的评选服刑人员“改造标兵”活动中,被评为“改造标兵”。居住社区意见:罪犯周某某入狱前在村里表现良好,无不良嗜好,曾经在亚沟政府工作过两年,为勤务人员。周某某在南平村居住期间,邻里关系融洽,口碑良好,无前科劣迹。母亲郭桂婷同意做罪犯周某某的担保人,并承诺能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关对罪犯周某某进行约束教育。同时有收入证明,固定房产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违纪等证明材料。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周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周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任何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齐齐哈尔市齐嫩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齐齐哈尔市齐嫩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依法呈报”的检察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进行备案审查。经省局刑罚执行处备案审查,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周某某假释的备案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以及连同检察机关的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周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周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周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周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并于当日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