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谭某家属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谭某为重庆市渝北区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驻到某公司的劳务工,未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谭某上班的第三天晚上晕倒在员工宿舍,同寝室工友发现后,上报人力资源公司,并及时拨打120,将谭某送到医院。经诊断,谭某系脑干出血。当晚,人力资源公司垫付4.8万元进行抢救,其中4万元谭某儿子向公司签署了借条。手术后,谭某生命体征甚微,医生表示谭某即便活下来也极有可能成为植物人。 谭某因突发疾病被送进医院抢救后,每天产生大量医疗费用,之前公司的垫资已远远不够,家人四处借钱筹资,80多岁的老父亲卖鸡卖鸭筹钱为儿子治病,但是杯水车薪。谭某家属只得将希望寄托于人力资源公司,希望公司出资全力抢救谭某。人力资源公司则认为,谭某因自身疾病导致的巨额医疗费,公司没有法律义务承担,且公司本身是负债经营,事发后出于人道主义角度已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即使有心帮助谭某也爱莫能助。 谭某家属执意要求人力资源公司出资全力抢救谭某,双方因此争执不休,最终找到渝北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2020年6月某日,某人力资源公司与谭某家属共同向调委会申请调解纠纷,调委会受理后安排调解员对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耐心倾听了谭某妻子的诉求。其妻子表示,要求公司全力出资抢救昏迷的谭某,而人力资源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出于人道主义,之前的垫资无需偿还,但无法继续支付谭某医药费。 调解员在认真听取双方观点后,理清思路,找准症结,抓住双方的主要矛盾,耐心细致地为双方分析解答。调解员向谭某家属分析,谭某突发疾病昏倒,公司及时拨打120抢救谭某,将谭某送到医院后也积极垫付医疗费,没有袖手旁观;之后,公司指派专人积极与谭某家属沟通协商,从未推卸责任,从此处可以看出公司具有社会责任心,本案有调解基础。希望家属在悲痛之中保持理性,询问医生是否有可供采纳的治疗方案、采用该治疗方案的费用以及效果。谭某妻子坦言,医生已明确表示治疗效果甚微,即使花天价医疗费治疗,谭某醒来也极有可能成为植物人。只是谭某的80多岁老父亲目前仍无法接受这个事实,执意要求公司出资全力抢救儿子。 调解员表示,希望大家各自做出让步,促成调解结果达成一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谭某系休息时间在员工宿舍突发疾病,且并未在48小时之内死亡,所以谭某不属于工伤。事件发生后,人力资源公司没有袖手旁观,而是积极作为,如果履行司法程序,是否能认定工伤没有把握,如果谭某不属于工伤,那谭某的治疗费用极有可能无法要求公司承担,所以,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纠纷对于谭某家属来说是当下高效务实的选择。谭某家属经过反复思考,初步接受公司提出的方案:一次性补偿9万元(包括垫付的4.8万元)。但谭某父亲对此不予认可,事后要求再次调解。 同日下午,谭某家属再次来到调解室,谭某父亲依然坚持其要求,希望公司出资抢救儿子,要求公司再支付抢救2周的费用。调解员表示特别理解谭父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伤心情,给予谭父心理安慰和疏导。经过长达3个多小时的劝解,谭父最终接受了这个事实,表示愿意接受公司一次性支付补偿金了结此事。公司一方也再次作出让步,在原来9万元的基础上增加1万元,支付10万元。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人力资源公司除已支付4.8万元人民币外,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向谭某家属另支付5.2万元人民币; 2.上述2项费用为双方依据法律及调解协商确定的人力资源公司补偿给谭某家属的所有费用; 3.谭某家属收取上述费用后,本协议双方就谭某就医事宜即处理终结,谭某家属不再向人力资源公司及相关人员、单位主张任何权利; 4.双方约定上述款项的支付方式为当面即时微信转账; 5.谭某的儿子签署的4万元借条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失效。 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

【案例点评】

调解涉及“工亡”的劳动争议纠纷,要厘清工伤与非工伤的界限,二者法律关系不同,调解方向不同。要做好伤者家属的思想工作,在当事人的要求与合理诉求之间寻找到平衡支点,避免无效调解;要保持敏锐,提前采取措施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 矛盾纠纷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来化解,可以首选人民调解,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可以快速解决争议,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促进社会的和谐。 讲情理,释法理。在调解工作中,充分为当事人讲解法律知识,既可以更有效地解决纷争,又可以达到普法效果。在纠纷化解中,调解员不仅要从法律角度为双方当事人分清权利义务关系,还要从情理的角度体谅当事人的情感,换位思考,以情动人,才能获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进而平息纷争。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