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对社区矫正对象梁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梁某,男,1967年7月出生,农民,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2021年10月,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光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0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2021年10月21日,梁某到光泽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办理入矫接收手续,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相关社区矫正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行为发现与认定 2022年10月13日,司法所会同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信息化核查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梁某于2022年9月13日12时左右有越界至南平市建阳区活动线索。 2022年10月14日,司法所对梁某越界至建阳区活动线索进行调查取证,梁某对自己私自外出这一违规行为供认不讳。经核实,2022年9月13日,梁某利用手机“在矫通”向一体化平台早、晚各一次位置信息确认之间的时间间隙,在早上完成一次位置信息确认后,未经办理任何外出审批手续,私自陪同一朋友到建阳区某医院看病,中午入住某宾馆休息,于当晚位置信息确认的规定时间前返回光泽家中。另外,梁某在私自外出时还有意将安装“在矫通”APP手机放置家中,侥幸躲过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当日对社区矫正对象确认位置信息的核查,致使社区矫正机构未能及时发现。 梁某表示自己十分后悔,一时侥幸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自愿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给予的处罚,今后一定会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自觉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好好表现,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依法处罚情况 2022年10月14日,在对梁某私自外出调查取证后,司法所立即召开集体讨论,一致建议给予梁某训诫处分。同时,司法所向光泽县社区矫正管理局送达了《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信息化核查汇总表、调查笔记和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 2022年10月18日,根据司法所调查取证结果和处罚建议,光泽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奖惩工作组一致认为,梁某在2022年9月13日未经批准私自外出到南平市建阳区,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时间不足一天,也未造成不良后果,且有一定的悔改意识,违规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梁某训诫处分,并制发《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及时送达梁某签名并捺印,另抄送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三)监督管理效果 在梁某被第一次训诫,由二类管理对象调整为一类管理对象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真心悔过,坚持每日早中晚通过“在矫通”或电话向一体化平台确认位置信息各一次,每半月按时到指定地点书面报告个人活动情况一次,每月考核等次均合格。此外,司法所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为鉴,让梁某现身说法,提醒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切实珍惜社区矫正机会,自觉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取得良好效果。

【案例注解】

本案中,社区矫正机构依法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违规私自外出行为的调查取证,程序规范,内容真实,取证客观。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对违规社区矫正对象作出训诫处罚,不仅维护了社区矫正法规的权威性,还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推进和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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