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何某花(女,51岁)诉2018年8月24日工作时摔伤。何某花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据2018年8月24日至10月15日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记载(住院号258742):因“摔伤致腰背部疼痛伴活动受限5小时余”入院。查体:腰背部疼痛,叩击痛(+),腰椎活动受限。诊断: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骨质疏松症,给予卧床休息、对症支持治疗,病情稳定出院。 四、鉴定过程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神清语明,步行入室,检查合作,腰背肌紧张、压痛,腰椎功能活动痛性受限,双下肢肌力、肌张力正常,神经系统检查未发现明显异常。 3. 阅片所见 2018年8月24日人民医院CT片(片号0005148412)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 2018年12月17日人民医院X光片(片号0005148412)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复查,椎体前缘压缩<1/2。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摔伤腰背部,伤后病史记载:腰背部疼痛,叩击痛(+),腰椎活动受限;伤后影像学检查提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故被鉴定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与2018年8月24日事件构成因果关系。目前被鉴定人腰背肌紧张、压痛,腰椎功能活动痛性受限。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因外伤致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压缩<1/2),给予保守治疗,目前病情稳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第5.9.2九级条款系列12条之规定,评定为玖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