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X日上午,我处公证人员接到了韩女士的咨询电话,在电话中韩女士称其母李女士向中国民生银行呼和浩特XX街支行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购买金额100万,到期日为2018年5月4日。其母现在因身体原因卧病在床,需要大额资金进行住院医疗,并已同出售该理财产品的银行协商达成一致转让其拥有的未到期理财产品换取资金进行住院医疗。现在李女士需要委托其女儿韩女士办理上述理财产品的转让事宜,但韩女士本人由于身体原因需要依靠轮椅进行代步,希望我处提供上门服务为其母李女士办理委托公证。 我处的公证员了解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后,认为治病救人情况紧急,又都是身体不便人士,遂决定在当天下午为李女士提供上门服务办理委托公证,以便于李女士能尽早拿到理财产品的转让款进行住院治疗早日康复。 公证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公证业务和相关法律事务,在保障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高效率、便民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及时有效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X字第X号 申请人:李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XX号楼X单元X号。 韩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XX号楼X单元X号。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申请人李某与配偶韩某于二O一八年四月八日,在我和公证人员许某的面前,在前面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八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