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某衍中国移动电话号码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当事人易某来到我处称她的丈夫涂某衍于XX年XX月XX日去世了,涂某衍生前使用的中国移动电话号码XXX想要更名到易某名下,中国移动需要她提供一份继承权公证书。易某与丈夫涂某衍共育有儿子涂某昭和女儿涂某玥,子女均未成年,涂某衍的父亲涂某锦,母亲刘某金均健在。经过协商,涂某衍的父亲涂X锦,母亲刘某金同意放弃继承中国移动电话号码XXX的相关权益,由易某、涂某昭、涂某玥共同继承,向本处申请办理一份继承权公证书。 本公证处受理了此案后,对易某、涂某锦、刘某金进行了询问,确认了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告知了办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对易某、涂某锦、刘某金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与核实,为他们办理并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闽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易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长汀县某路某号。 涂某昭,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长汀县某路某号。(法定代理人易某) 涂某玥,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长汀县某路某号。(法定代理人易某) 涂某锦,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长汀县某路某号。 刘某金,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长汀县某路某号。 被继承人:涂某衍,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福建省长汀县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易某、涂某昭(法定代理人易某)、涂某玥(法定代理人易某)、涂某锦、刘某金因继承被继承人涂某衍的遗产,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易某、涂某锦、刘某金和被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 2、户号:XXXX、XXXX《居民户口簿》。 3、《居民死亡证明》。 4、易某、涂某衍的《结婚证》。 5、长汀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中国移动公司出具的用户信息。 7、涂某锦、刘某金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及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如有虚假或遗漏、隐瞒,自愿承担陈述虚假或举证不实的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自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处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涂某衍于XX年XX月XX日在福建省龙岩市某区因意外死亡。 二、继承人易某、涂某昭(法定代理人易某)、涂某玥(法定代理人易某)、涂某锦、刘某金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涂某衍生前遗留有单独所有的中国移动电话号码XXXX相关权益。 三、据被继承人涂某衍的继承人易某、涂某锦、刘某金称,被继承人涂某衍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涂某衍的配偶是易某。涂某衍与易某的子女共二人:儿子是涂某昭,女儿是涂某玥。涂某衍的父亲是涂某锦,母亲是刘某金。 五、上述申请人均具结保证,易某、涂某昭、涂某玥、涂某锦、刘某金是被继承人涂某衍上述遗产的合法继承人,除此外无其他继承人。 六、现易某、涂某昭(法定代理人易某)、涂某玥(法定代理人易某)均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涂某衍的上述遗产,涂某锦、刘某金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涂某衍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涂某衍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涂某衍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父亲涂某锦、母亲刘某金均表示放弃对涂某衍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涂某衍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易某、儿子涂某昭、女儿涂某玥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龙岩市龙津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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