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刘某某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4月3日被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7年2月2日起至2022年2月1日止。2018年5月21日入吉林省白城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发入院。刘某某既往患有高血压病二十余年,入监后经对症治疗未见明显好转,于2018年11月16日出现胸闷、气短、血压偏高等症状,后紧急送往白城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相关辅助检查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下壁心肌梗死、急性前壁心肌梗死、心功能Ι级(KILLIP分级)、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2018年11月16日白城中心医院对刘某某下达了病危报告。 (二)签订保证书。由于刘某某患疾病较重,白城监狱于按照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在监狱收到相关诊断材料后及时联系刘某某亲属,经过认真细致地考查,监狱确认其符合保证人资格。2018年11月17日,刘某某亲属签订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三)监狱医院把关。2018年11月17日,白城监狱医院三人医疗鉴定小组鉴定,刘某某病情符合〔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四)监狱审核。因刘某某病情危重,监狱启动了紧急保外就医程序。收到相关诊断材料后,刘某某所在监区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经全体民警会议、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对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经研究讨论同意对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11月17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驻监检察机关同志列席,共同审议并通过了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同日,白城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五)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2018年11月17日,白城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后监狱民警将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相关材料提请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相关材料后,组织刑罚执行处、生活卫生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上报局领导审批。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8年11月18日批准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吉林省白城监狱于2018年11月19日在监狱对刘某某保外就医事项进行公示三日。期间未收到民警及罪犯的举报信息。 2018年11月19日,吉林省白城监狱派民警持《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刘某某押送至居住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了交接手续。吉林省白城监狱及时将《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送达白城市人民检察院驻白城监狱检察室、原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省局审核认为:刘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案卷资料齐全、完备、规范,办理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要求,提请建议适当。2018年11月18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