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日,张某(男,40岁)路过黄某家门时,被黄某家养的狗咬伤。张某门诊治疗3天,共支付医药费700余元。张某多次找黄某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2018年4月4日,张某向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通过民事诉讼,使黄某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张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黄某承担狗咬伤人的赔偿责任,属健康权纠纷。但是,依照《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健康权纠纷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八)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九)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张某的健康权纠纷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