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XX年X月,张某来到公证处,称其是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东,需办理《股权转让协议》公证。张某所持《股权转让协议》中涉及的公司股权是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区注册成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内资股,该公司在香港上市,为了吸引外来资金,经公司研究并与股东协商,有十几位股东同意将所持的共计3000万内资股的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转让金额近亿元。因香港上市公司内资股的转让需报中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根据相关规定,股权变更登记需要提交股权转让协议的公证书,故张某向公证处咨询如何办理该公证?需提交什么材料?因涉及人员较多是否可以上门集中办理公证? 负责接待的公证员听完张某的叙述,认为该上市公司涉及转让的股权金额较大,且需要掌握了解的内容较多,逐就以下有关重点问题向张某进行询问了解:1、股权转让的合法性。经了解,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无特殊规定,且该公司就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召开了股东会议,全体股东已过半数同意,就股权转让事宜已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无任何异议;2、该公司内资情况。经了解,其公司尚未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张某向公证处申请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涉及的流转方式属于内资股不上市而通过转让实现流通;3、该公司股权转让有无转让限制情况。经了解确认,该公司所涉转让的股权不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况;4、对该公司所涉转让股权的股价是否有无限制或其他违法情况进行了了解。 了解清楚上述内容后,公证员决定受理公证申请,并告知了张某需要准备的各项材料,同时告知其因涉及转让数额较大,需要转让方配偶到场;公证处可以提供上门办理服务。 承办公证员孙某某与公证处工作人员王某某上门为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十几位当事人办理了《股权转让协议》公证,在办理过程中公证员还就“内资股的定价是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净资产收益的基础上谈价还价”对公证各当事人进行了特别提醒,防止出现重大误解,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冀XX证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转让方):张某,男,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受让方):河北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周某,女,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张某、乙方河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向我处申请对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公证。 经查,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甲方张某的配偶某某对该股权转让行为无异议。双方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该股权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张某与乙方河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均确认,双方于二〇XX年X月X日签订了前面的《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协议双方均确认协议上甲方的签名、指纹及乙方的印鉴、委托代理人的签名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