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罗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罗某(化名),女,1975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2016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2016年3月27日,罗某到龙陵县司法局报到,由木城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罗某家庭情况特殊,其丈夫因贩毒被判刑,女儿已远嫁外省,次子为学龄前儿童,其在家中侍奉年迈的公婆和抚养幼子。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7年2月3日,罗某向木城司法所请假,报告准备到芒市探视服刑的丈夫,木城司法所批准罗某外出,但要求其须在2月10日前返回居住地。2月10日罗某未到木城司法所销假,2月11日经司法所电话催促,罗某告知已外出到广东省深圳市,司法所要求罗某立即返回居住地。但2月12日罗某未到司法所报到,多次联系,罗某电话已关机。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查找罗某,但也未能找到罗某。木城司法所向龙陵县司法局报告,确认罗某已经脱管。木城司法所于2017年3月30日到罗某居住地村民小组和家中进行走访,并要求其家属劝说罗某返回,并发出脱管告知书,告知其家属脱离监管的法律后果,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当地村委会,但罗某一直未归。 (二)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等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罗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木城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龙陵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负责人、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奖惩委员会会议研究,2017年5月16日,龙陵县司法局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7年5月22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三)龙陵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龙陵县人民检察院监督。龙陵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龙陵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和龙陵县公安局。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矫正大队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龙陵县司法局收到龙陵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龙陵县公安局的协助下,采取网上追逃的方式,将罗某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7年9月7日,罗某因故意伤害案而在广东省东莞市落网。龙陵县司法局由分管副局长带队,会同龙陵县公安局民警前往东莞市公安局,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罗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押送至龙陵县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在罗某押解至龙陵后随同龙陵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到龙陵县看守所监督收监过程。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罗某故意逃避法律制裁,思想教育改造不明显,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罗某故意逃避监管的,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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