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 邱某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邱某,男,1973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居住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2021年7月,邱某因犯单位行贿罪被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5年7月12日止。2021年7月19日,邱某到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办理入矫手续。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 2021年4月份,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来函委托珠海市高新区综治局对邱某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收到来函后,受委托的司法所立即安排社区矫正专干对邱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委会意见等事项进行调查了解。 经核查,邱某在珠海市高新区购有房产,与家人一起居住在高新区,家庭关系融洽,邱某的妻子表示愿意协助受委托的司法所对其进行监管教育,邱某的担保人张某和王某也符合担保条件;邱某本人没有不良嗜好,案发前系珠海市高新区一家民营企业的法人代表,无犯罪前科;邱某居住地居委会表示愿意接纳邱某实施社区矫正并协助受委托的司法所对其进行教育帮扶。 综合上述情况评估分析后,受委托的司法所认为邱某符合在珠海市高新区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2021年5月4日,珠海市高新区综治局向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交了调查评估意见。 (二)接收登记 2021年7月18日,珠海市高新区综治局收到了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寄来的对邱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2021年7月19日,邱某来到珠海市高新区受委托的司法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工作人员核实身份后,为其办理了接收登记手续,并建立档案。 (三)建立矫正小组 邱某入矫后,受委托的司法所依法为其建立了由司法所所长、辖区民警、社区矫正专干、居委会治保主任、邱某妻子以及志愿者组成的矫正小组,小组成员分别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 (四)组织宣告 入矫当天,受委托的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成员一起为邱某举行入矫宣告,工作人员向邱某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让其明确了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考虑到邱某为企业法人,在社区矫正期间有可能会因为工作原因经常性外出,工作人员专门向其强调了社区矫正对象关于外出的相关规定,严肃告诫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珠海市。

【案例注解】

本案中,受委托的司法所收到法院的调查评估委托函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及时完成调查评估工作,并提交评估意见,法院根据调查评估意见确定了邱某的社区矫正执行地。接收邱某入矫后,受委托的司法所依法为其建立矫正小组并组织入矫宣告,体现出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强化了邱某接受社区矫正管理的意识,为监管教育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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