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8日,杨某来到鄂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杨某自称系电焊工,与韩某是同村好友。2019年11月,包工头韩某承接了某公司的字体改造工程,因该工程需要一名焊工,韩某便通过王某介绍,雇佣了杨某为其提供劳务,双方口头约定280-300元/天。2019年11月24日,杨某在离地面60米的屋顶从事字体焊接作业时,杨某需要从字体右手边走向左手边,中间有3米左右距离,但仅仅放置了一块厚度5公分左右的木板,杨某在经过木板的过程中,木板断裂,导致杨某从字体牌上掉落到屋顶上摔伤。事发后,杨某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杨某:第12胸椎骨折,T11棘突骨折,需要住院手术治疗。杨某因伤情严重,随后进行了胸椎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杨某伤情经鄂州市中心医院法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用为23000元,误工损失日为180日,护理日为90日,营养期限为90日。韩某和某公司在杨某住院期间共计支付了3.4万元的医疗费后便拒绝再承担杨某的任何费用。 杨某因家庭困难,无奈之下向鄂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案系农民工追讨工伤赔偿,根据《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认定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出具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五)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鄂州市法援中心开通“绿色通道”,当即受理该案,并迅速指派湖北楚晟律师事务所姜雅姬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姜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约见了杨某,向其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建议他起诉韩某和某公司,但杨某担心起诉韩某会导致两人朋友关系破裂故只想起诉某公司请求工伤赔偿。姜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韩某承接了某公司的违法分包工程,杨某是受韩某的雇佣,韩某作为雇佣者应对杨某的受害承担赔偿责任,而某公司因为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韩某,应对本次事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仅仅起诉某公司,杨某有承担败诉的风险。姜律师仔细向杨某分析了法律关系及利害关系后,杨某终于同意起诉韩某和某公司。 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韩某多次联系姜律师要求撤回对其个人的起诉,韩某认为自己和杨某都是某公司雇佣来做事的,杨某的损失应该由作为雇主的公司进行赔偿。姜律师耐心地向其解释了相关的法律关系,并表示没有杨某的同意不会撤回对其的起诉。随后,韩某便向杨某及其家属施压。杨某在高压之下找到姜律师,再次表达了其只希望公司赔偿的意愿。姜律师明确表示撤回对韩某个人的起诉将对杨某不利,有可能会直接导致败诉。基于本次事故的发生,杨某有着一定的过错责任,即使经过法院判决,杨某大概率需要承担50%的责任,因此只能拿到损失金额一半的赔偿,由韩某和某公司共同承担。除非走调解程序与某公司协商,就赔偿事宜签订调解协议,以寻求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利。姜律师反复权衡,在征得杨某同意后,决定与某公司进行调解。 姜律师找到某公司的代理人程律师多次协商,终于与某公司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除去某公司已经垫付的3.4万元的医疗费外,公司还需支付杨某6万元的赔偿款,共计9.4万元。杨某在调解协议签订的第二天便收到了某公司的打款,随后便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诉,本案在经过两个多月最终以调解而落下帷幕。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大部分劳动者都认为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伤应属于工伤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是与劳动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是法律拟制的属于工伤的情形,而实际生活中,大部分劳动者并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只存在于如本案中的雇佣关系,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只能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起诉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而工程的发包人应对违法分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的教训给广大劳动者是一种警醒:安全重于泰山,安全操作规范必须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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