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唐某祥,男,13岁,八年级学生。 2019年11月7日,唐某祥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行至贵州省镇宁县XX路XX小学路段时与牟某芬(53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牟某芬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镇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适用简易程序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唐某祥负全部责任,牟某芬无责。事故发生后,牟某芬住院11天,经鉴定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因双方就赔偿不能协商一致,2020年6月18日,牟某芬将唐某祥及其法定代理人起诉至法院,要求索赔各项损失。 2020年7月13日,唐某祥母亲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希望对该案给予法律援助。鉴于该案肇事者系在校学校,属未成年,经核实唐某祥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在审核符合援助条件后,镇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镇宁县司法局公职律师卢锋、王桃(镇宁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与唐某祥母亲进行沟通,了解案件事实经过,讲解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知识,后向县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法律援助公函履行代理手续。 承办律师经阅卷,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身份证明、住院病历、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发票。因案发时在小学门口附近,又是下午放学时间,为寻找办案突破口,代理人实地察看了现场。发现距案发地点150米处有摄像装备,因此当即出具调查函向镇宁县交通警察大队调取案发视频。通过视频监控还原,代理人对案件进行抽丝剥茧,发现本案存在第三人杨某富共同侵权行为,并再次查看现场,发现从摄像图中原告出现之时到案发地点时间、距离,推算原告驾驶时速。案发时,交通警察大队对原被告所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及车速均未检测性能。综合证据材料后,代理人及时与唐某祥父母沟通,解释本案存在第三人共同侵权行为,唐某祥父母在认真考虑后,表示希望向法院申请追加共同侵权人杨某富为本案第三人(后原告申请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 2020年8月25日,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代理人按时出庭。庭审中,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代理人就案件事实、证据材料进行辩论,并就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唐某祥负全责)及原被告承担责任划分再次进行法庭辩论。 唐某祥代理人认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真实、不客观、不合法、不合理,依法不应被采信,理由如下:(一)本案唐某祥、杨某富虽没有共同的故意,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应根据过失大小各自承担赔偿责任。(二)交通警察大队没有对肇事车辆进行机动车性能和车速检测,无法认定原告驾驶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以及是否存在超速行驶等情形,且原告驾驶时并未佩戴安全头盔,综合多重因素,均不能认定被告唐某祥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三)被告唐某祥父母已垫付原告医疗费,且履行其他部分费用,不应按原告要求支付全部费用。 2020年9月15日,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部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牟某芬承担本次事故5%责任,唐某祥承担47.5%的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唐某祥父母服从判决,未上诉。
【案件点评】
本案受援人唐某祥是肇事者又是在校生,属未成年人,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原告在起诉时已自行委托律师办理。镇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在综合考虑多重因素后,决定提供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办案过程中认真查阅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实地查看案发现场,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发现存在第三人共同侵权行为。在庭审中,承办律师据理力争,提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真实、不客观、不合法、不合理,不能认定被告唐某祥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意见,判决结果得到受援人认可,法律援助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