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滕某某进行辩护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本案中,夏某某与刘某某为婚外情关系,刘某某为了不想让家人知道其与夏某某的婚外情关系,急于摆脱夏某某的纠缠,夏某某不肯。之后,双方协商由刘某某向夏某某支付二十万元的补偿款。此后,刘某某分几次向夏某某支付了十万元补偿款,但是剩余补偿款在夏某某的催促下一直未予支付。夏某某多次讨要无果后,听人说本案被告人滕某某可以帮忙要钱,便托人找到滕某某。滕某某遂答应帮助夏某某向刘某某讨要剩余的款项。 2019年1月23日晚,滕某某与夏某某一起到刘某某家中,帮忙解决夏某某与刘某某的经纪纠纷,双方此间并无任何冲突,约定第二天滕某某到刘某某家取钱。 次日14时许,当滕某某来到刘某某家中之时,刚一进门刘某某便用事先准备好的化油器清洗剂向滕某某面部喷去,导致滕某某视线受阻。之后,刘某某将滕某某按到在地用屋内茶几上的玻璃烟灰缸以及电警棍等击打滕某某的头部及身体。滕某某奋力挣脱后企图开门逃跑,但被刘某某抓回用手紧紧掐住滕某某的脖子使其动弹不得。滕某某万般无奈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划了刘某某掐其脖子的胳膊一刀试图摆脱刘某某控制。在刘某某松手后,滕某某也未继续进行加害活动。之后,滕某某报警,直至警方赶到。 事后,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遂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被害人刘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滕某某委托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一审法院认定滕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且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代理意见】

一、被告代理律师对公诉机关对本案的事实和罪名认定存在异议,滕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故意伤害,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主观上滕某某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本案中,根据滕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以及相关证据证实,滕某某是为了给夏某某要补偿的金钱去的刘某某家。且在案发之前的晚上,滕某某、夏某某、刘某某三人已经在刘某某家中协商完毕,刘某某答应第二天下午让滕某某去其家中取走之前商定好的补偿款。在到达刘某某家中之后立即就遭到了刘某某事先预谋好的殴打,在此过程中,滕某某也并未实施伤害行为反而是向门外跑去想要逃脱。在被刘某某拉回之后随即被掐住脖子控制,此时其呼吸困难。面对刘某某的不法侵害下意识的掏出兜中携带的折叠刀划了刘某某掐其脖子的胳膊一刀摆脱控制后便没有下一步伤害刘某某的行为直至警察赶到。这说明其拿刀划伤刘某某的行为只是为了阻止不法侵害,而不是事先预谋或者是激情伤害,因此,其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而是正当防卫。 其次,客观上滕某某也并未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在滕某某进入刘某某家中并未有任何反应之时,刘某某便用化油器清洗剂、烟灰缸、电击棍对滕某某头部及身体进行殴打,滕某某在受到刘某某殴打后只是一味的抱头保护自己,期间并未实施伤害行为。同时,其还一直想跑,但是鉴于门被刘某某堵上无法逃脱,且之后被刘某某拉回后,刘某某继续用手掐住滕某某的脖子致使滕某某无法行动,此时滕某某还是为实施任何伤害行为。直至自己因前期被殴打而后被掐脖子导致呼吸困难危急情况之下才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划了刘某某一下想要挣脱,之后滕某某也并未有继续实施伤害的行为,其用刀划刘某某只是为了制止刘某某对自己的不法侵害,其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程度相当,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综上,本案中,滕某某不管是从主观还是客观角度我都认为其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是故意伤害。 二、量刑方面,有如下辩护意见。 即使认定滕某某为故意伤害,那么其也有如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1.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被害人刘某某对于伤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 根据滕某某和刘某某的供述证实,滕某某在2019年1月23日晚间与夏某某和刘某某协商刘某某之前承诺给夏某某的补偿,刘某某同意补偿并让滕某某第二日下午去其家中取钱。2019年1月24日下午两时左右,滕某某刚进入刘某某家中,刘某某就拿一瓶事先准备好的化油器清洗剂向滕某某脸上喷去,根据刘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滕某某在被喷之后想开门往外面跑,但是因为着急门没有打开,被刘某某用右手拽住脖领子拉回屋内拽倒,之后刘某某用左手掐着滕某某的脖子拿电警棍以及玻璃杯等物品对滕某某进行电击和殴打,这之后滕某某为了摆脱刘某某的殴打和控制才掏出刀将刘某某划伤且仅仅划了一刀就没有继续实施伤害行为。故,滕某某在本次事件中并没有伤害的故意,其伤害行为是因为受到刘某某殴打之后的应激行为,刘某某在此次事件中对于矛盾的激化也有一定的过错。 2.滕某某属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卷宗证据证实,滕某某在伤害刘某某后并未离开案发现场,且在被害人报警后一直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前来。在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其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传唤,并未有任何抗拒行为,供认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滕某某的行为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结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合来看,其行为构成自首。 3.滕某某到案后积极认罪、悔罪,显示其主观恶性不深,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滕某某一直对其行为表示深深的懊悔,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认罪、悔罪。 综上,在滕某某与刘某某故意伤害案件中,滕某某与刘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在先被殴打的情况下发生伤人事实,整个过程中被害人刘某某对于自身伤害结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同时,滕某某具有自首,到案后积极认罪、悔罪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对此予以考虑。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滕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且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文书】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指控被告人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经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滕某某按约定到刘某某家,刘某某主动开门让滕某某进入家中后,先用化油器清洗剂喷滕某某脸部,后又对滕某某采取掐颈部、电棒电击等侵害行为,在此情况下,滕某某持刀反抗将刘某某划伤,之后未进行其他伤害行为,滕某某为了本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用刀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虽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但该行为系制止不法行为侵害之需要,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不成立。综上,被告人滕某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如何准确界定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 结合本案,滕某某在进入到刘某某家中时就随即遭到刘某某用化油器清洗剂朝面部的喷射导致其视线受阻,之后刘某某继续实施伤害行为,将滕某某按倒在地用玻璃烟灰缸、事先准备好的电警棍等向滕某某头部、身体部位进行殴打。此时,滕某某已经收到不法侵害且该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严重损害了其身体。之后滕某某挣扎起来逃跑过程中又被刘某某抓住用手掐住脖子,导致其呼吸困难,此时不法侵害仍在继续,如果不加以制止将会对滕某某身体造成严重损害。之后滕某某拿刀划伤刘某某的行为也并非是故意伤害的行为,结合全案来看,滕某某在只向刘某某划了一刀并未在继续实施伤害行为,其目的是阻止刘某某对其的不法侵害。且这一刀也并未刺向刘某某身体的要害部位,只是有针对性的划向刘某某掐着自己脖子的胳膊,这也可以证实滕某某的行为是为了摆脱刘某某的不法侵害。因此,本案中,结合案件证据以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均可以证实,滕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限度。

【结语和建议】

本案涉及的是当下各方都比较关注的正当防卫问题,及当事人在遇到不法侵害时何时、何地、采取何种行为才能够认定自己的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或者是涉及到其他犯罪。建议我们律师在遇到此类案件时要结合证据等案卷材料仔细研判,综合分析。将正当防卫的五个要件全部融入到案件事实中来,全面考虑,不能片面或者切割案件过程来认定,防止某些事实不能够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损害被侵害者的利益。与此同时,也要注意,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更需要严谨,防止滥用正当防卫权利的发生。我们律师要做的事尽全力还原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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