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佳木斯市提存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的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向公证处提出办理提存公证的申请,并提交了本人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某某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经公证员询问了解到,2016年因某火车站综合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某某区人民政府依法向被征收人某有限公司征收改造项目红线内房屋,签约期限内,某某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依据相关条例某某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实施货币补偿,合计补偿金额为XXXX元。该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拒绝履行决定书确定的搬迁义务,某某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向某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某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某某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裁定书下达后,被征收人拒收佳木斯市某某区人民政府支付的拆迁补偿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公证处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告知当事人办理该项公证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询问了当事人提存的目的、产生债务的原因、提存物及提存受领人的情况,通知提存受领人领取提存物的方式,受领人向我处申请领取提存标的有无条件等,某某区人民政府将拆迁补偿款转入公证处指定银行设立的提存账户后,公证机构出具了提存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黑X证字第X号 申请人: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机构地址:某市XXXX。 负责人:李某某,职务:XX。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某市XXXX。 公证事项:提存 申请人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田某某于2019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对支付给某有限公司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XXXX元)办理提存公证。 当事人向本处提交了身份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和《某某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经审查,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公证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将拆迁补偿款人民币XXXX元于2019年XX月 XX日提存至本处。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申请人将支付给某有限公司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XXXX元)于2019年XX月XX日转入某省某市某公证处的提存账户(账号: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佳木斯公证处 公证员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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