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男,1979年5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哈尔滨市阿城区。2016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家有父母、妻子以及两个未成年子女。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2016年6月20日,阿城区司法局接到阿城区人民法院调查评估委托书,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开展调查评估,期间,走访了李某家属、邻居及所在社区,了解李某实际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潜在的社会危害性。经查,李某虽然性格较为刚烈,但为人诚恳老实,犯罪时属于一时情绪化,且犯罪情节和性质较轻,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阿城区司法局依据调查评估结果同意接收李某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并回函阿城区人民法院。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2016年7月1日,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按照规定时限,到阿城区司法局报到。阿城区司法局审核了李某入矫的相关材料,填写了报到登记,录入了手机定位相关信息,并进行了单独的入矫谈话,告知其应遵守的相关社区矫正规定,并要求其3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三)组织宣告情况。2016年7月3日,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在家属的陪同下,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李某、李某保证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入矫宣告,当场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并告知李某及其保证人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2016年7月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李某建立了工作档案,并确定由李某保证人、司法所长及李某社区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明确了小组成员各自的责任。此外还积极协调派出所包片民警对李某进行协助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刚刚入矫的李某,腰部、腿部多处骨折,行动非常不便,尽管这样,司法所还是决定在李某入矫的第一个月对其实施严管,但鉴于李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适当减免了李某的社区服务时间,但教育不能少,除工作人员上门单独教育外,还要求李某在家通过收看电视法制节目和阅读法制书籍的形式进行法治学习教育。为强化学习效果,司法所要求李某每周写一篇学习笔记,进一步提高学习质量。 (二)入矫中期,针对其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通过一个月的教育管理,李某的思想有了很大的进步,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按时上交思想汇报,定期汇报自己的家庭和思想情况,结合李某的现实表现,司法所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将其管理等级由严格管理改为普通管理。同时,针对李某的心理包袱和生活状况,司法所采取个别教育和家庭教育相结合的方法。针对李某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找到李某的家人,从法律和情理方面对李某的犯罪行为进行了的综合分析,李某的父母和妻子也都纷纷表示,家人对其所犯罪过错能够理解,对其改过自新也有一定的信心,在监护人职责方面保证会尽职尽责。同时,李某父母做了保证,在李某矫正期间会无条件的帮助他照顾两个年幼的子女,从而减轻李某的家庭负担。其妻子也表达了看法:“李某此次犯罪的起因与她有直接原因,于情于理她都不会不管不顾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以后的走访中了解到,李某的父母和妻子,真正的履行了自己的诺言,也为李某安心改造打下了基础。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随着李某的身体逐渐好转,李某的思想又有了新的变化,看到父母妻子每日为家庭操劳而自己却无能为力时,内心的自责让李某的情绪一度很是低落,其妻子将李某思想上的波动及时反馈给司法所,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矫正小组第一时间采取了跟进措施,首先在情绪上安抚和开导,让李某要勇于面对现实,并及时为李某进行心理治疗;其次根据李某的身体状况,积极为李某寻求适合的工作,通过多方努力,最终为李某联系了一份合适的工作。李某上班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到其单位了解情况,据单位负责人以及李某的工友反映,李某很珍惜现在的工作,工作起来很认真。这份工作让李某减轻了家庭负担,也减轻了自身精神负担,重新找回了自身的存在感和价值感。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成果。 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矫正小组成员对李某的多次谈话教育以及对其开展的各项帮扶措施,让李某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关爱,并且能够设身处地的理解他的生活处境,帮助他改过自新、尽快适应社会。李某在一份书面思想汇报中写到:“我发现,一年来我成长了,也改变了,我有着太大的转变,连我自己都不太敢相信,我学会了帮助别人。一年来,我每一次来到司法所,所长和所里其他人员都会问我家里生活有没有困难,工作有没有问题,腿恢复的怎么样了等问题,真是不是家人胜似家人,一年来我是听着他们的教导走过来的,我以后无论做什么,都会以不触犯法律为前提,以这个标准来做每一件事,大家看我以后的表现吧。”李某朴实的话语和深刻的反省让工作人员对于一年社区矫正工作感到欣慰,同时也让工作人员更加期待能够看到李某回归社会后实现自身价值。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7年6月27日,鉴于李某在矫正期间能够自觉遵守各项矫正制度,现实表现较好,司法所填写了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并当场向李某宣读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李某的社区矫正生活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2017年6月27日,阿城区司法局将盖有阿城区司法局公章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发放至李某本人。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2017年6月27日,阿城区司法局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并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副本分别送达至阿城区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在对李某解除社区矫正的同时,司法所将李某同步纳入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范畴,结合其矫正期间的现实表现将其确定为一般对象开展安置帮教工作。
【小结(或反思)】
在社区矫正过程中,针对社区服刑人员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是尤为重要的,特别是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后的一段时期,更是教育改造的基础和关键时期,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接受教育改造尤为重要。本案中,司法所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状况和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因人施教,使社区服刑人员逐步转化。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工作不能施之以宽,更不能一味的施之以严,要针对每个矫正个体科学合理地控制好人性化管理的尺度,让社区服刑人员主动接受社区矫正管理的形式,进而充分发挥教育实效,达到教育改造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