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董某,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盐城市大丰区人,2018年4月4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982刑初386号刑事判决,以董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8日交付盐城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8月10日,董某经大丰市人民医院膀胱镜检查,病理结果提示:移行细胞乳头状癌Ⅰ级。其疾病诊断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的严重疾病。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董某父亲董某某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愿意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盐城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对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查,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盐城监狱三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提出对董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审查,盐城监狱刑罚执行支队认为,监区提请董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 盐城监狱刑罚执行支队核实了董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并委托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司法局调查评估罪犯董某对所居住社区影响、核实保证人具保条件。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保证人具备条件,同意接受罪犯董某社区矫正。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支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董某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同意后,盐城监狱于2018年8月22日至2018年8月24日对董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盐城监狱将提请董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送盐城市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无异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董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董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董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8月30日盐城监狱将董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董某病情诊断进行审查,同意盐城监狱对董某的诊断结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董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认为董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法定程序,材料完整、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11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董某暂予监外执行。江苏省盐城监狱将董某押送至出监后居住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司法局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