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宁某,男,1979年11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北省大悟县,居住地为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2020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2020年9月25日,宁某自行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实施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耐心细致关注社区矫正对象动态,及时察觉社区矫正对象情绪的变化 宁某至司法所报到后,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下,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活动,按时到司法所进行思想汇报。在11月的一次思想汇报中,宁某提到了近期因为与别人之间的债务问题,思想状况有点起伏。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查看思想汇报的过程中发现宁某的这一情绪波动,当即询问宁某具体情况,了解到宁某出于信任借了5千元给公司同事,但在约定时间内借钱方并没有按约定归还,且一再地以各种理由推迟还钱时间,所以宁某心情不快,甚至对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问题产生了怀疑。 二、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情况,从实际出发评估存在的问题 宁某属于工薪阶层,自身收入在每月5千元左右,其妻子独自在家带孩子,没有经济来源,其父母在家种地,收入比较微薄,故宁某家庭经济压力比较大,如借钱方不按时还钱,则会对宁某的家庭生活产生影响。同时,根据对宁某案件的了解,宁某所犯的故意伤害罪起因是其看见自己母亲被他人推搡,一时冲动出手,才触犯了法律。宁某的犯罪类型属于冲动型犯罪,究其犯罪原因主要是由于宁某容易冲动,法律意识淡薄,以至于出现矛盾不能理性对待。此次借钱事件,借钱方没有在约定时间内还钱并且还钱的态度比较模糊,使得宁某心里产生了一些负面想法,如果宁某因为此事而思想偏激,有可能会再次做出某些冲动的决定。 三、动员社会力量帮助矫正,对症下药,稳定改造情绪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事情的经过后,先宽慰宁某安抚宁某的情绪,并根据情况主动谋划帮助宁某解决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联系了宁某所在公司的领导,告知其事情的经过详细,其次与社区矫正小组的社区干部联系说明情况,最后与社区干部、宁某公司领导一起找到宁某同事进行沟通后,其同事也表示会尽快把钱还给宁某。宁某同事在此次沟通的三天后,将钱还给宁某。通过此事,宁某也加深了对司法所的信任,感受到社会并没有因为其触犯法律而放弃自己,改造的积极性大大提升。
【案例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条规定,本案例中受委托的司法所通过协调各方力量,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债务纠纷,稳定社区矫正对象的心态和情绪。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思想汇报及时关注察觉到宁某的问题,并及时与社区干部、其所在公司的领导进行沟通,找到借钱的当事人说明利害关系,从而成功地帮助宁某将其借出的钱收回,避免了宁某因这件事产生的负面情绪而做出冲动的事情,消除了影响社区矫正的不稳定因素,帮助其安心接受社区矫正,积极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