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沈某,男,1995年9月出生,户籍地为常德市鼎城区,居住地为常德市武陵区。2020年8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2020年9月10日,沈某到武陵区社区矫正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沈某因父母离异,平常基本上一个人居住,初中文化,法律意识淡薄,在朋友邀约后与人聚众斗殴,触犯了法律,成为了社区矫正对象。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沈某入矫后,武陵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和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了入矫谈话和心理测评。刚入矫时沈某矫正意识不端正,认为判缓刑就没什么事了。沈某在入矫不久就发生了两次违规违纪行为。第一次是2020年9月30日,在组织的集中点训中,沈某不遵守队列纪律。武陵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考虑其刚入矫不久,只是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和相关规定的学习,重申了点训相关规定。第二次是2020年11月16日,司法所提前一天通知沈某到司法所进行集中教育和报到,但沈某无故迟到半小时,期间打电话联系也未接听。后经查明,沈某系睡觉过头,发现迟到后也未能及时向司法所说明情况。 沈某接连违规后,司法所在集中教育后立即对其开展个别教育,进行法律法规宣讲,讲清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帮他分析违规的原因,应当承担的后果,希望他设身处地为自己和家人着想。同时,司法所针对沈某的现实表现情况,及时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教育方案:一是加强法治教育,增强法治观念;二是加强个别教育谈话,使其认识到所犯罪型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不服从监管的严重后果;三是依法监督管理,加强社区矫正法和相关规章制度学习,对其开展因违法违规被收监执行类案例的警示教育,提高其思想认识;四是发挥齐抓共管作用,要求矫正小组成员共同教育和监管。 经认真执行矫正教育计划,反复开展个别教育,沈某态度转变明显,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公益活动和心理辅导,每月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提交情况报告表、汇报思想情况,服从司法所和社区矫正局的监管教育。沈某表示,今后一定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本案中沈某入矫后由于年轻气盛,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悔罪态度不好,对自己的违规违纪行为严重性认识不够。司法所根据沈某表现情况,依法依规对其加强教育矫正,目的在于警示提醒、教育引导、责令纠正,体现了社区矫正以教育帮扶为核心的思想。 此案告诉我们,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成为守法公民,既要用科学的管理手段规范执法行为,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又要采取有效的教育矫正方法,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双管齐下方能取得良好的矫正效果,有效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