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荒集团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对涉嫌猥亵罪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4日11时许,在某市场聋哑人余某某猥亵被害未成年人付某某,被害未成年人付某某的家属去派出所报案。

【鉴定过程】

(一)鉴定日期:2022年1月5日。 (二)鉴定地点:司法鉴定所。 (三)在场人员:委托人某派出所彭某某、潘某,被鉴定人余某某,被鉴定人哥哥余某。 (四)精神检查: 根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进行精神检查(因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为一聋哑人,检查过程由聋哑学校老师手语提示完成): 本次精神检查所示:被鉴定人意识清晰,检查合作,衣着整洁,问答切题,能准确讲述自己的年龄、居住地、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小学一年级文化,能准确计算一百以内加减法,对一年有几个季节基本了解,一年有多少天,多少个月,重要节日了解不清楚(聋哑学校老师提示所有聋哑人对日期及时间概念不清)。能够用图画的形式区分鸡和鸭有什么区别,具备抽象概括能力。未引出精神病性症状,情感反应协调,智能无障碍,行为安静。 被动承认案发时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认为未成年人没有反击能力,故选择未成年儿童作为作案对象,否认有人指使实施犯罪行为,实施犯罪是本能冲动,对犯罪行为表示后悔,愿意承担法律后果。 (五)体格检查:未见明显异常。 (六)辅助检查: 1、脑功能检测报告:控制情绪能力正常;大脑处于抑制状态;大脑无缺血缺氧;大脑处于疲劳状态。 2、脑电图报告:广泛轻度异常脑电图。 3、CT检查报告单:颅脑CT平扫未见异常,必要时MRI检查。 4、韦氏成人智力量表(WAIS-RC):算术5分;数字符号5分;填图8分;木块图案11分;图形拼凑12分。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根据卷宗材料提供:被鉴定人三岁时患脑炎,失聪失语,言语听力残疾一级,能认识少量文字,能进行一百以内的加减运算。能独立生活,自行去超市、市场购买商品,能自己做饭、种菜,出门能自行回家,知羞丑,知冷暖,能使用电子血压计并做记录等,无精神疾病家族史,精神活动未见异常。 本次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晰,检查合作,问答尚切题(在哑语老师的协助下),对案情能完整回忆,叙述基本清晰,整个检查未发现精神病性症状,情感反应协调,行为安静,智力与同龄聋哑人士无明显异常,综合上述,其表现不符合精神疾病分类的诊断标准。 (二)责任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精神活动未见异常,智力与同龄聋哑人士无明显异常,案发时意识清晰,动机明确,实施犯罪行为系本能冲动,选择作案对象为未具备反击能力的未成年女性,刻意逃避法律责任,能认识其犯罪性质及后果,事后表示后悔,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被鉴定人案发时意识清晰,其实质性辨认及控制能力完全,非精神病态作案,根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余某某案发时处于非精神病态作案。 2、被鉴定人余某某案发时实质性辨认及控制能力完全,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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