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朱某某,男,1949年1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折抵后,刑期自2016年11月10日至2017年4月30日。2017年2月1日被送入湖南省湘南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朱某某因肝区疼痛在监狱医院查腹部CT发现肝占位:肝癌?,朱犯所在监区提出了对朱犯作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的初审建议,经监狱医院、狱政科、刑罚执行科审查后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立即提出对朱犯作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监狱于2017年3月7日将朱犯转送至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并委托作病情诊断。2017年3月10日,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罪犯朱某某患右肝原发性肝癌(巨块型)并肝门、腹膜后淋巴转移,告病危。2017年3月10日和3月15日,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两次下达《病危通知书》。朱犯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之规定。3月13日,监狱派出警察唐军、伍三贵到朱犯捕前居住地(郴州市北湖区)找其家属联系办理保外事宜,经了解朱犯捕前有一同居女友并生育一男孩,女友户籍在衡南县宝盖镇,现带十岁的儿子在郴州打工,两人没有登记结婚,在郴州没有住房,临时租住在郴州北湖区。虽其女友愿意作为保证人,并签订了保证书,后经郴州市北湖区司法局调查后认为朱犯户籍地在广东省连州市,且朱犯及女友在郴州市北湖区无固定住所,其女友不具备保证人资格条件,达不到社区矫正监管条件。朱犯女友也反映自己多年未回老家,在老家也没有住房,回老家办理朱犯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更不具备。鉴于此朱犯在湖南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无法执行。监狱警察从朱犯女友口中得知朱犯跟前妻育有一子,目前在广东。3月14日,监狱办案人员立即与朱犯户籍地广东省连州市司法局联系,请求协助查找朱犯亲属。3月15日,湘南监狱在连州市司法局大力协助下,找到了朱犯儿子朱某某的地址和电话。2017年3月16日,监狱派出警察谢文彬、伍三贵到罪犯户籍地连州市办理取保事宜,在连州市司法局协助配合下,该犯儿子朱某某愿意担保,签订了保证书。经从当地居委会、派出所调查取证,朱某某符合保证人资格条件,并核实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居住地为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建国北路华联商业街鑫华楼402。考虑到朱犯病情危重,广东省连州市司法局于3月16日出具意见:同意接收朱某某并对其进行监管。 三监区全体警察对罪犯朱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集体研究,并对罪犯朱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认为该犯虽犯故意伤害罪,但仅判刑六个月,且系初犯,犯罪主观恶性程度不大。该犯现年68岁,属老年犯,身患肝癌晚期,病情危重,身体状况极差,行动不便。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没有违规,而且朱犯儿子有固定工作和住所,愿意担保,并签定了保证书,且符合保证人资格条件,当地司法局愿意监管,评估结论为社会危险性一般,建议对朱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经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将朱犯的医学诊断等材料交生活卫生科审查,刑罚执行科对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程序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朱犯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之规定,同意提请对朱犯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由刑罚执行科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3月17日监狱召开评审会进行审议,同意对朱犯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相关材料送交驻狱检察院征求意见,当日检察院经审查后同意,并出具了《检察审查书》。监狱当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朱犯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同意对朱犯暂予监外执行,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驻狱检察院,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一同呈案卷报省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7年3月18日作出(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5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罪犯朱某某于2017年3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当日,刑罚执行科按规定将省监狱管理局的决定在监狱内进行公告,公告后未见异议;监区警察对朱犯进行出监谈话教育、书面告知有关事项,并向该犯发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监狱派员于2017年3月19日将罪犯朱某某和相关法律文书交付至广东省连州市司法局执行;2017年3月20日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广东省连州市检察院;2017年3月21日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送达后,湘南监狱将罪犯朱某某的档案材料移交广东省监狱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