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某,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居住地贵州省兴仁县,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31年4月12日止。该犯现在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杨某某因长期身体不适,经监狱批准,被带至安龙县人民医院检查,初步诊断为右额叶占位病变(胶质瘤可能性大)。监区于2020年8月6日提出建议对罪犯杨某某作病情诊断的意见,刑罚执行科经审查,当日报分管监狱领导审批同意后,于8月7日委托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进行病情诊断,其于8月10日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结果为:罪犯杨某某患1.左上肺癌?2.肺癌脑转移可能,目前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该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 根据病情诊断结论,监狱可以对该犯拟提请紧急程序暂予监外执行。监狱立即对罪犯杨某某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经综合评估,该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后,预测无社会危险性。 监狱刑罚执行科立即与罪犯杨某某的家属联系,罪犯杨某某的大哥杨某甲于9月1日表示愿意作为保证人。监狱经审查,同意杨某甲其作为罪犯杨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 9月7日,海安监狱医院经分监区会议、监区长办公会集体合议后,建议对罪犯杨某某予以紧急程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次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到兴仁市核实居住地,并委托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当地司法局于9月9日反馈评估意见,意见为:是否给予暂予监外执行,由省监狱管理局依法决定。 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于9月10日征求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意见,当日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出监《检察意见书》,意见为:对罪犯杨某某拟呈报暂予监外执行无异议。 监狱也于当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后决定:同意对罪犯杨某某按紧急程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9月11日,监狱将该犯材料提请至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又于次日由刑罚执行处、生活卫生处专门派出干警到监狱核实案情。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9月14日,经刑罚执行处、生活卫生处审查,分管领导审核后,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杨某某于当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9月16日,海安监狱依法在狱内对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