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朱某的亲属何某,60周岁零4个月,在某县某乡某村从事“农村电工”工作已有30多年。2015年4月9日,在从事电工工作时,何某从高处跌落身亡。案发后,朱某及全家人找不到何某的《劳动合同》、工作证、银行工资卡等直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朱某向河南省延津县某供电公司主张权利未果。为确认何某与延津县某供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朱某先后经历了“一裁两审”,延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确认劳动关系的申请“不予受理”,延津县人民法院“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朱某感到非常冤屈,向河南省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朱某的申请之后,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和案件范围,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双喜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难点有两个,一是证据比较薄弱。农村地区一个村庄通常只有一名电工,电工与县级供电企业之间的关系,表现为“抄录电表、收取电费”,“交纳电费、领取报酬”,“农村电工”普遍没有劳动合同、工作证、银行工资卡等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农村电工”往往举证不能或所举证据达不到能够确认劳动关系的标准。二是涉及“农村电工”劳动争议案件,胜诉难。在计划经济时代,“农村电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派本村村民担任并支付相应报酬,履行为本村检修电路、抄录电表的职责,属于“农民”身份。改革开放之后,“农村电工”身份有了新变化。自1998年10月起,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电网公司先后下发五份文件,将农村电网统一纳入国家电网,将“农村电工”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据此,“农村电工”自1998年10月起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应当享有劳动法赋予的劳动者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涉及“农村电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很难胜诉。 王律师代理朱某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运用以下三点办案策略:一是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了五份相关文件,阐明“农村电工”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自1998年10月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国家电网公司先后下发的五份文件分别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农电工管理和保持队伍稳定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县供电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电工管理的工作意见》。这五份文件要求“依法与农电工订立劳动合同”“依法与农电工建立劳动用工关系”。朱某提供了从网上下载的五份文件,但办案人员以不能核实真实性为由不予认可。为避免再次出现这五份文件不能核实真实性的问题,王律师向有关部门申请公开五份文件,有关部门予以公开。二是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补充提供证据。王律师指导朱某向街坊邻居挨家挨户收集与何某生前从事电工有关的各种书证,又收集了一部分与延津县某供电公司有关的《安全用电告知书》《隐患整改通知书》等书证,这些书证对于朱某在“一裁两审”中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七组证据证明的事实,起到了补强证据的作用。三是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分阐明基层司法机关违反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违反“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在现实工作中,用人单位掌握着大量有关劳动者的重要信息材料,其中一些关键信息材料可能会决定双方的胜败,但因对用人单位不利,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司法机关一味要求劳动者提供所谓的“有力证据”,明显违反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在“一裁两审”过程中,朱某向法庭提供了七组证据,如果对每组证据孤立地审核,难以达到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要求,不能直接证明劳动关系;如果将七组证据作为一个整体审核认定,就足以认定何某与延津县某供电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但是,基层司法机关执意认定朱某“不能提供有力证据”,明显违反了“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接到王律师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之后,经立案听证,裁定“此案由本院提审”,移送审监庭再审。审监庭接到立案庭移转的提审案件后,经开庭再审后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延津县某供电公司面对再审结局,主动请求法庭调解,自愿在已经赔付朱某3万元的基础上,再赔付朱某各项费用15万元,共计赔付18万元。王律师与朱某等亲属充分沟通,同意调解,审监庭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本案圆满解决,既为受援人争取到了更多的赔偿,又避免了诉累。
【案件点评】
本案为一起再审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难点有两个:一是从1998年10月起,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国家电网公司先后下发五份文件,要求将“农村电工”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农村电工”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二是怎样说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运用自由裁量权解决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发展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之间的矛盾。王律师主要运用了三点办案技巧,使该案以调解方式圆满解决。首先是向有关部门申请公开五份文件,有关部门予以公开,避免再次陷入五份文件“不能核实真实性”的怪圈。其次,进一步调查取证,补强“劳动者”身份的相关证据材料。第三,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分阐明一、二审程序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违反“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据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延津县某供电公司面对再审,主动请求法庭调解,朱某经权衡利弊同意调解,达成了双方都满意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