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常某某与姚某某两人因家庭矛盾问题协议离婚,儿子姚某甲、姚某乙均由姚某抚养且随姚某姓氏,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也归姚某所有。以上情况常某某父母均不知情。某日,两位老人想看望姚某甲、姚某乙,但姚某母亲刘某不同意,且将二人离婚事实告知了常某某父母,常某某父母表示不能接受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并与刘某发生了激烈冲突。 事情发生后,常某某因性格内向引发精神抑郁,多次找姚某理论无果,矛盾升级恶化。最终,常某某在姚某家中自缢身亡。常某某家属认为,常某某的死与姚某有直接关系,要求姚某赔偿丧葬费2万元,并召集亲属几十余人到姚某家闹事,双方发生短暂肢体冲突,致刘某受伤住院,且尸体一直停放在姚某家中未进行安葬,矛盾再次激化。2021年2月某日,常某某家属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本案后,调解员考虑到案情涉及命案,第一时间与辖区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了解案件真实情况,以便制定准确合理的调解方案。辖区公安部门给予明确答复,当时现场勘查结果为死者自缢身亡。有此明确结论后,调解员排除疑虑,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防止意外发生。 第一次调解时,常某某家属向调解员提出四项诉求:1.追究常某某死亡原因;2.安葬常某某时,姚某甲、姚某乙需回家行孝;3.姚某甲、姚某乙每年需回家祭奠常某某;4.姚某赔偿丧葬费20000元,否则坚决不将常某某火化安葬。面对常某某家属强硬的态度,调解员首先稳控常某某家属情绪,表示理解他们的丧子之痛,劝说他们冷静理智地处理后事。但常某某家属一方态度非常坚决,表示不满足要求,遗体就不火化,甚至声称将采取其他极端行为。 姚某向调解员表示,两人已经离婚,常某某的死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不会承担丧葬费。按照离婚协议,孩子归自己抚养,常某某的父母不必插手。面对姚某的想法,调解员无论从亲情角度还是从有利孩子的成长方面疏导,姚某都不为所动。由于双方僵持不下,调解员决定暂停调解,并提醒双方在此期间如果发生违法违规和有违公序良俗等行为,由行为人承担一切责任。 次日,调解员通知双方进行再次调解。针对死者家属提出的四项要求,调解员改变方法,区分难易程度,本着先易后难的思路,刚柔并举、逐项攻破。 首先,调解员告诉姚某,公安部门已对常某某死亡原因作出结论,常某某是自缢身亡,因此不要有过多顾虑,应该积极面对现实配合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对方要求接姚某甲和姚某乙回去为常某某办丧事行孝也是人伦孝道。如果姚某坚持不同意二人回去,可能给孩子的幼小心灵留下创伤,待孩子成年后会抱憾终身,于法于情都应该慎重考虑。至于今后姚某甲、姚某乙回家上坟等事宜,因二人尚未成年,其祖父母有权利探视及接回去祭奠。经过再三劝导,姚某愿意接受调解员的说法,但是仍然不同意支付丧葬费。调解员按当地习俗,建议姚某看在死者是孩子父亲的份上,给予部分帮助。通过一番释法说理,姚某最终同意拿出8000元帮助办理常某某丧事。 调解员立即与常某某家属再次协商:根据辖区公安部门出具的结案说明,常某某是自缢身亡,所以与姚某无任何关系,并告知常某某家属提出的20000元丧葬费要求也无任何法律依据。对方答应拿出8000元协助办丧事,已经表示了人道诚意,如果再坚持自己的观点,矛盾只能继续恶化。随后,调解员又对常某某一家进行情感关怀,对他们的遭遇表示同情和惋惜。同时,从情理的角度出发,建议常某某家属应该早日安葬死者,以示尊重。 经过两轮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常某某死因按公安部门的结论处理,常某某家属不再追究姚某任何责任; 2.姚某同意姚某甲、姚某乙参加常某某的葬礼,并且由常某某家属负责安全接送; 3.为利于孩子成长,双方协商决定,待成年后由姚某甲、姚某乙自行决定今后何时回家上坟事项; 4.姚某支付8000元协助办理常某某丧事,常某某家属收到此款后不得再追究姚某任何责任。 2021年3月某日,死者火化安葬,该纠纷得以妥善平息。
【案例点评】
该案是一起由于双方未处理妥离婚事宜致使矛盾激化升级,加之常某某性格抑郁,最终致其自缢身亡的离婚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并不多见,处理此纠纷的关键是既要做到照顾彼此关切,又要做到有法可依。本案中,调解员在充分掌握纠纷事实的基础上,明法析理,理性引导,以情为突破口,以传统人伦道德为主线,围绕争议焦点,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使当事人解除了思想顾虑,促成了双方进一步协商,最终圆满化解了此次纠纷,避免了恶性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