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1日,被鉴定人吴×在310国道运煤专用线交叉口西2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2017年12月19日受××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对其进行伤残程度鉴定。
【鉴定过程】
(一)接受委托后,我所第一时间对该案进行编号、登记,按委托材料出具《鉴定委托材料接收单》,由业务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合同评审,确定委托事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且取得方式合法,鉴定委托要求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且鉴定要求未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符合本机构受理要求,决定予以受理。并随机指派两名司法鉴定人员参与对该案进行鉴定。同日对被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告知,被鉴定人未提出回避申请。遂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检查,并制作《鉴定过程实施记录》。 (二)鉴定资料 1.××××医院住院病历摘要:(病案号:201702929 2017.2.21-2017.5.24) 吴×,男,53岁。车祸致“左小腿疼痛、出血、活动不能2小时”于2017年2月21日入院。 专科检查:左小腿下段畸形,有骨擦感,下段前侧有一5.5cm×3cm长横椭圆形伤口,骨折断端外露,创面出血不止,伤口周围软组织挫伤严重,足趾血循、感觉差。骨盆、脊柱及其它肢体无异常,神经系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DR片示:左胫腓骨下段骨连续中断,移位,骨折断端呈短螺旋形,骨折远折端向近端移位呈角。 患者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在腰硬麻醉下急诊行“清创、骨折克氏针内固定及组合外固定架固定术”,术后预防感染等对症支持治疗,于2017年5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胫腓骨下段开放性骨折(左)。 2. ××××医院住院病历摘要:(病案号:201714229 2017.9.12-2017.9.27) 以“左小腿骨折术后6个月,要求去除内外固定装置”于2017年9月12日入院。 患者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在全麻下行“左胫骨内外固定拆除及取出术”,术后对症支持治疗,同时指导病人积极进行康复锻炼。于2017年9月27日出院。出院诊断:1.胫腓骨下段开放骨折术后(左 骨性愈合);2.胫腓骨废用性骨质疏松症(左 骨折病);3.慢性型支气管炎。 (三)检验检查 1.检验方法和时间、地点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于2017年12月19日在本所,对被鉴定人吴×针对损伤部位,采用钢直尺、关节量角器等工具进行检验、检查。 被鉴定人自诉:目前左小腿疼痛、麻木、用不上力,左踝关节不会动。 查:神志清,精神好,问答切题,扶拐入室。左小腿前侧至足踝处有7处类圆形直径约1cm手术瘢痕,踝关节处有一斜行4.3cm瘢痕。左踝关节背屈0°、跖屈12°(右踝关节背屈16°、跖屈45°)。 3.复查DR片 2017年12月18日(××人民医院,影像号:01383962):左胫腓骨骨折后,复位好,骨折线模糊,局部增厚,可见骨痂。胫骨下段可见螺孔影,邻近关节在位。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的鉴定材料,结合本所当前检查所见,被鉴定人吴×2017年 2月21日交通事故致左胫腓骨下段开放性骨折,伤后在××××医院住院行“清创、骨折克氏针内固定及外固定架固定术”、“左胫骨内外固定拆除及取出术”等治疗。 阅读其提供的影像学资料,结合本所DR片复查,被鉴定人损伤属实,可以互相印证。当前检查被鉴定人,左踝关节遗留功能丧失87%,根据两院三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9.6.10条之规定,可评定为九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吴×交通事故致左胫腓骨下段开放性骨折,目前遗留左踝关节功能丧失87%可评定为九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