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殁年39岁)是陈某儒的独子,在2021年3月28日驾驶鄂牌轻式厢式货车由保宜方向行驶至G59呼北高速某路段时,与卫某同向停在右侧应急车道上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陈某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高速公路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卫某承担次要责任。卫某事故车辆已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因卫某为外地人,一直未露面,仅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垫付了安葬费。陈某儒因文化程度较低,不善于表达,加之缺乏相应法律知识,承保的保险公司又在武汉市,事发后保险公司一直没有拿出切实可行的赔偿方案,导致赔偿事宜一拖再拖,事故发生后两个多月没有任何进展。 2021年6月3日,陈某儒向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核,根据《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2021年6月3日,远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喻宏伟律师,承办本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法律援助案件。随后承办律师立即与受援人陈某儒取得联系,得知死者是陈某儒的独子,尚未婚配,陈某的母亲石某某于1988年就因病去世,陈某系陈某儒一手拉扯,且陈某儒的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身体多病,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受不住沉重的打击几次住院治疗。对于这样一个特殊的家庭,律师唯有尽早尽快的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才能使受援人得到一丝安慰。 经过承办律师详细询问了解案情,并在公安机关查阅卷宗,最短时间内基本摸清了案件的发生经过。2021年6月8日,承办律师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法院于6月15日立案。立案后,律师主动联系法官,并和保险公司、卫某取得联系,主动积极组织各方调解。在多轮调解和律师建议下,太平洋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指派了湖北十堰中心支公司负责该案的谈判和解,受援人随即变更了被告。 协商过程中,保险公司和肇事方均提到了被扶养人尚有收入,身体条件也没有达到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主体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扶养费年限计算达到了最长的20年。另外,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司法惯例,宜昌地区精神损害抚慰金最多支持1万元,还要承担主要责任,提出的赔偿方案只有36-38万元之间。承办律师据理力争,并根据保险公司要求,六次补充证据,补充了户口注销证明、尸检报告、鉴定报告、死亡推断证明书、受益人证明、养母户口登记证明以及询问笔录等资料,阐述了受援人系失独家庭、身体多病、并且尚在住院的特殊情况,提供了大量人民法院判例,最终获得了这一外地保险公司的认同,在保险公司承办人的协调下,湖北省公司最终同意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按照最高20年的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足额赔偿了受援人,赔偿数额在受害人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情况下达到了少有的44万元。 双方协议好后,2021年10月19日,法院通过采取网上开庭的方式,选择了在网上调解结案,并向各方邮寄送达了裁判文书。目前协议已履行完毕,受援人获得了上述赔偿款。 此外,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中还发现了一个重大线索:陈某驾驶的鄂牌轻式厢式货车系宜昌某供应链管理公司送货的车辆,陈某只是通过微信联系老板工作了四天时间,虽然陈某在此次事故中系追尾他人车辆,负主要责任,但究其原因,是该车在2020年11月30日就过了年检期限,年检无法通过的原因是该车大灯亮度不合格,另通过陈某与公司负责人的通话记录显示,陈某生前也多次提醒公司负责人,该事故车辆没有年检,大灯不亮以及车辆不安全、危险等情况,公司负责人却告知陈某要注意安全,不想最终发生了致命的交通事故。这是典型的工亡事故,需另案处理,承办律师立即告知受援人,又帮助其启动了工伤认定程序,以充分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工伤认定程序还在办理过程中。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承办律师接手案件后,前往受援人所在地了解实际情况,收集案件关键性证据。在充分考虑受援人的家庭实际状况,积极主动协调各方,最终为受援人争取到了44万元的赔偿金。承办律师在办理过程中,充分考虑案件特殊性和复杂性,在证明了本起交通事故系工亡事故后,又及时帮助受援人走工伤认定程序,以更好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从受理到结案,各方当事人未见面,通过律师大量的调解工作,历时不到两个月迅速结案并及时完成了赔付,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达到了双方当事人都较为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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