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1982年出生,江西赣州人,未婚,小学肄业,家境贫寒,自幼随兄嫂外出务工。2013年4月29日,陈某与兄嫂受雇于王某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某公司从事空调保温贴膜工作。2013年5月3日,因脚手架断裂,陈某在作业时摔下受伤,当即被王某和工友送到厦门市翔安区同民医院抢救,住院40天,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出院后,陈某找到雇主王某要求赔偿。王某说其是向厦门某机电公司承包的,要陈某去找该公司。陈某找到该机电公司,公司却不承认陈某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因治疗伤情早已负债累累的陈某倍感绝望,后在工友的劝慰及引导下,才知道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013年6月,陈某向翔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厦门某机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因公司不承认,陈某又缺乏证据被驳回。陈某在仲裁人员的引导下来到厦门市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中心受理了陈某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玉梅承办此案。 接案后,承办人就案件事实、证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分析。证据方面,仅有雇主王某提供的一份与厦门某机电公司签订的《保温安装工程施工作业分包合同》,但是该合同并无公司盖章。王某的说法是其先签好字以后公司拿回去盖章,但之后就再未给他。除此之外,就只有人证了。法律规定方面,陈某确实是受雇于王某,但因制冷与空调作业属特种行业,其施工需要相应资质,而王某不具备用工资质,故根据相关规定,用工责任应当由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发包方也就是该机电公司承担,即公司需对陈某的受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承办律师详细了解案情经过后,前往翔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阅调取了仲裁阶段的相关材料,逐一询问了现场工人、王某等证人,制定好诉讼策略,在法定期限内代理陈某向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中,被告公司依然否认陈某为其做工,也否认有将涉案工程分包给王某。承办律师申请王某及现场工人出庭作证,并请求法院结合实际,要求被告提供涉案工程具体施工情况的证据以查明案情。翔安区人民法院并未采纳承办律师的意见,一审以证据不足驳回陈某诉求。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向陈某提供了二审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继续代理陈某进行二审诉讼。承办律师还前往证人王某陈述的与该公司签订合同的地址现场查看,发现该地址确实挂有该机电公司的牌照,系该公司办公点。二审中,承办律师结合事实、书证以及证人证言据理力争,并再次提出请求法庭调查工程实际承包情况的申请。最终,公司代理人承认了涉案工程系发包给王某,但是认为王某承包的作业系普通作业,不是特种作业,无须特殊用工资质。经过激烈的交锋,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改判该机电公司应为陈某的受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陈某凭借生效的二审判决顺利通过了工伤认定。因为伤势较重,体内植入钢板尚未取出,陈某需待治疗终结后才能评定伤残等级。官司尚需等待,生活还要继续。在承办律师的建议下,陈某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暂时放下官司,开始寻求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到2015年7月,陈某被依法评定为八级伤残。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再次向陈某伸出援手,继续指派王玉梅律师为其代理工伤赔偿仲裁。此时的陈某已经辗转到东莞工作,基于对承办律师的信任,陈某到厦门办理完相应委托手续以及调解授权后,又匆匆赶回东莞。承办律师代理提起仲裁后,经调解,为陈某争取到调解赔偿款24万元。陈某收到工伤赔偿款后,专程从东莞坐火车来到厦门,向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赠送锦旗表达谢意。至此,陈某的案件历时两年多,几经周折,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件点评】
本案在当今社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工伤人员文化程度低,不清楚维权渠道;未签订用工协议,证据薄弱,缺乏认定工伤的证据材料;员工身份不被公司认可,发生工伤事故后还得先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处理时间长、程序多、风险大。法律援助律师提示广大务工人员:1.尽量寻找规范管理的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立即报120急救,以固定证据;3.发生争议后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来获得免费且高质量的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