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告人汤某,男,广东省揭阳市人,是年轻气盛的青年人,初中文化。2018年11月3日下午14时31分许,被告人汤某因其电动车被依法查扣,与其母亲被告人张某桂一起来到某岗交警中队内找民警吴某坚。汤某见到吴某坚后情绪激动,两次不听警告冲上前用手抓住吴某坚的衣领,再次被拉开后,仍不听警告,又上前用手抓住吴某坚的肩章,民警遂上前将汤某制服。被告人张某桂见状,便用双手从民警吴某坚身后勒住他的脖子,致使民警吴某坚颈部、胸口受伤,经评定为轻微伤。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汤某因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粤南[2019]精鉴字第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 1.被告人汤某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碍,目前病情未完全缓解”,有可疑脑外伤病史,未能排除脑器质性精神障碍; 2.汤某涉嫌妨碍公务的行为评定为辨认能力无明显障碍,控制能力削弱。2019年6月3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汤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8月8日,因被告人汤某没有委托辩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发布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发出(2020)粤0306刑初905号通知辩护函,通知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汤某提供辩护。2019年8月8日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李春红律师担任汤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经过阅卷、会见、联系其家属、认真研究该案。在会见中,汤某指出自己在前两次的供述笔录中,否认了参与妨害公务,是因为案发时精神状态非常不好,自己的摩托车被交警扣了几天都没有睡好觉。随后承办律师进一步了解他的精神疾病史,发现他一直在服用精神疾病类药物,但后来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积极赔偿了受伤民警的经济损失,获得了受伤民警的谅解,承认犯罪事实,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承办律师整理本案证据后分析认为,本案的重点难点是汤某的行为能力问题。在刑罚适用方面,司法实务中应依据司法精神病鉴定关于行为人属于限制责任能力及其等级、程度的鉴定结论,结合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其他个人情况,根据罪责刑相适应进行综合分析,具体裁量,确定刑罚。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属于严重减弱责任能力的,应予以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主要是减轻处罚),也可以考虑缓刑的适用,直至免予刑事处罚;对属于中度减弱责任能力的,则应予以较适中的从宽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排除缓刑的适用);对属于轻度减弱责任能力的,应予以较小幅度的从宽处罚(原则上只能从轻处罚,且从轻幅度不能过大)。但是对于那些虽然是轻度精神病患者,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一般不应当减轻处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从轻处罚。 2019年8月29日下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针对汤某在犯罪时是否是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是否具有不完全性刑事责任能力,承办律师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犯妨害公务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做罪轻辩护。 (二)被告人汤某在犯罪时系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汤某案发时处于精神病不完全缓解期,辨认能力无明显障碍,控制能力削弱。案发时被告人汤某精神状态不正常,失眠非常严重,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有削弱,对交警处理办案程序没有正确的理解,对交警把电动车做扣押处理存在认识上的错误,导致情绪失控,做出了违法行为,触犯了法律。案发时被告人汤某还在服用精神疾病类药物,还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其不能正确地认识和处理这件事情,和其自身精神疾病有关联。承办律师认为,对其可以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汤某自愿认罪且愿意悔改。汤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行为表示悔意,没有隐瞒任何犯罪事实,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 (四)被告人汤某系初犯偶犯,没有违法犯罪经历,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着对被告人汤某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建议对被告人汤某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过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汤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态度好,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案发时因精神问题导致其行为能力削弱,该情节在量刑中予以考虑。被告人汤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2019年9月16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19)粤0306刑初第343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汤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焦点是因精神问题导致行为能力削弱的被告人的法律适用及量刑问题。司法鉴定意见为汤某案发时处于精神疾病并不完全缓解期,辨认能力无明显障碍,控制能力削弱。承办律师针对被告人的精神状态,结合汤某有归案后积极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行为,有认罪、悔罪表现,提出可减轻处理、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获得一审法院的采纳。 承办律师在承办类似案件过程中,特别在会见受援人时,要密切关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尽量多与其交流,判断是否有病史,并询问其是否有家族病史,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