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杨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杨某某,男,1957年8月生,初中文化程度,捕前农民,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礼县。因犯盗窃爆炸物罪于2008年8月28日被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12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17日止)。2008年10月16日被送入天水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4月20日经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6个月;2014年5月12日经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6个月。刑满日期为2019年12月17日。呈报假释时余刑2年3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7月21日,六监区二分监区召开分监区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杨某某提请假释案件。据主管民警介绍,罪某某目前在监区一线机位工岗位改造,能吃苦耐劳,服从生产安排,踏实肯干,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在上次减刑后的三年三个月时间内,积极完成民警安排的各项改造任务,目标明确,态度端正,并能多次主动找监区民警汇报思想。他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我时刻反省自己所犯下的严重罪行,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深感后悔,后悔自己遇事不能理智对待,后悔自己的愚昧和无知,对自己的犯罪给社会、给家人所造成的伤害,也深感懊悔不已,但错误已经无法挽回,所以在事实已经铸成以后,我要面对法律给我的严惩,然后积极努力的投入到自我的救赎与改造当中。”2017年7月27日,监区将杨某某的儿子请到了监狱,通过对家属的询问,民警了解其家庭状况,征求了家属意见,落实了家庭帮教措施,并按规定制作了《询问笔录》,据《询问笔录》的内容,杨某某家庭成员关系良好,子女孝老爱亲意愿较强,其假释后生活来源稳定。结合主管民警对杨某某现实表现情况的介绍,经分监区人民警察会议研究,认为杨某某无论是法定条件还是现实改造表现均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杨某某报请假释并将会议意见进行了公示。 2017年7月24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认为杨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虽年龄较大,但仍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监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分监区意见,建议对其呈报假释将杨某某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后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狱政科对监区报送的杨某某假释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后,认为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卷宗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监区提请杨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8月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了的评审会,天水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并发表了意见。经过集体评议,评审会同意狱政科意见。按照规定杨某某假释减刑的意见在监狱内进行了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为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13日,公示期间,监狱没有接到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意见。2017年8月14日,监狱向礼县司法局发了《委托调查函》,请对方对杨某某进行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8月29日,礼县司法局城关司法所成立调查组,实地全面深入地对杨某某捕前户籍所在地所在的村委会及其近亲属进行了调查,通过对当地村委会,杨某某近亲属的调查,了解到“服刑人员杨某某平时在村上表现良好,通过近十年的监狱教育改造,一定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礼县司法局结合杨某某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做出了“服刑人员杨某某社区矫正条件成熟,如获准假释,同意接收其为我辖区社区矫正人员”的调查评估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将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杨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杨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报请杨某某假释的决定,并将杨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了《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卷宗材料一并移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了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0月27日上午9时,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天水监狱开庭审理了杨某某假释案件,人民陪审员参与了合议庭审理工作,天水市检察院、天水监狱代表出庭履行了职务,并邀请了天水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对开庭进行监督。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11月10日,依法裁定对杨某某假释。杨某某被假释后,监狱及时与其居住地的礼县司法局联系,由城关司法所负责接回并对其实行社区矫正管理。 为了解和掌握假释服刑人员在居住地的生产生活、接受社区矫正及遵纪守法情况,科学评估假释工作质量,加强对假释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扶,杜绝脱管漏管现象,为“依法扩大罪犯假释适用范围”工作的稳步推进积累经验。天水监狱通过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和市司法局的协调沟通,联合建立了假释服刑人员考察回访机制。2018年2月4日至10日,天水监狱与法检两院组成工作组,对2017年假释的服刑人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考察回访。杨某某被列为主要回访对象。经过回访,发现杨某某假释后能积极调整心态,渴望融入社会,为自己与家人争取更好的生活条件的愿望比较强烈。他很快从开始对全新社会的完全陌生,到积极适应新的环境。杨某某目前利用从监狱中学到的技术在兰州市某商场自己设摊位承揽缝裤边等零活,据该服刑人员自己介绍,虽然他年龄大,但在一起摆摊的人里生意最好,顾客普遍反映他的手艺好,回头客很多,现在他不仅可以自力更生,还可以用挣来的钱贴补子女,他非常感恩。 通过回访,工作组发现礼县司法所能够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甘肃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杨某某落实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性帮扶。一是要求杨某某严格履行请假制度,一旦外出、离开所在区县要按程序请假审批,并对其实施24小时手机定位监控,掌握行踪;二是假释考验期间要求杨某某每月有不少于8小时的思想政治学习和不少于8小时的社区劳动,督促其承担社会责任,修复与社会的关系;三是杨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初期,城关司法所即成立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对其实行监管,落实了定期走访所在基层组织和家庭,了解矫正的情况,并对矫正情况进行评估等措施,同时帮助或者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了杨某某的实际困难;四是建立假释服刑人员管理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的管理,将杨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改造情况、外出记录、参加学习、劳动情况及其他一些应当收集的材料全部录入档案,有针对性地进行差别化监管。 人是具有社会性的。由于服刑人员在自由刑执行过程中,人身自由受到很大限制,其社会性就不能很好实现。有些服刑人员因没有一技之长,回归社会后无法依靠劳动在社会上生存,内心空虚没有目标,这时一旦遇到某些偶然因素或别人教唆,很容易重操旧业,再次触犯刑律。现代刑事理论认为,刑罚的最终目的是追求罪犯的再社会化,我们通过对服刑人员适用假释,在其潜在危险性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可以使服刑人员逐步恢复断裂的社会联系,以悔过自新的认罪态度使社会重新接纳自己。以杨某某为例,杨某某假释后通过在服刑期间掌握的技术获得一份稳定的工作,不仅能够保证他们很快融入社会,提升被家人及周围人群接纳并包容的幸福感,还能通过劳动积极回馈社会,收获自身价值得以体现的尊荣感,有效降低了重新犯罪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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