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吴某某,男,1985年5月31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2009年3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强奸罪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1年10月15日转监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14日,新疆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一监区二管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吴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吴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吴某某在上次减刑后二年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监狱民警对罪犯吴某某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进行了核查,证实罪犯吴某某2013年1月缴纳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1月缴纳罚金人民币五百元,此次缴纳人民币二百元。随后,监狱民警调查了罪犯吴某某近几年汇款情况,并与罪犯吴某某进行谈话了解,该犯自述家庭困难确无能力履行财产性判项。经监狱民警与罪犯吴某某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镇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区社会救助管理局联系,证实罪犯吴某某父亲现年70岁,肢体肆级残疾人员,母亲现年60岁,不能出门赚钱补贴家用,该犯家庭属于城市低保户。因此,管区、监区全体民警经研究认为,罪犯吴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吴某某提请减刑四个月。 监区会议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吴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吴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作出:“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减刑建议适当,罪犯吴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吴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吴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吴某某减刑四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1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吴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吴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4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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