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27日23时许,被鉴定人黄某在XX路与YY路交叉口,将张某的一辆解放牌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闽CXXXX2)偷开走,其将车开至XX高速XX收费站路段并长时间停放在三、四车道上。后下车继续拦截其它车辆,且未设置警示标志。2018年10月28日0时43分许,周某驾驶一辆红色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苏CXXXX3)途经该路段因躲闪不及,造成两车碰撞受损的交通事故。现因黄某被抓获时的行为举止及精神状态有异常,且其家属称其有精神疾病。为了查明黄某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故聘请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体格检查 神清,发育正常,内外科及神经系统未发现阳性体征。 (二)实验室检查 1、头颅CT平扫:扫描所示右侧上颌窦炎症可能,建议副鼻窦多层螺旋CT平扫+三维重建检查。 2、脑电图、脑电地形图检查:正常范围脑电图。 3、经颅多普勒:脑血管多普勒超声检查未见明显异常。 4、明尼苏达个性测验:心理状态基本正常。 5、韦氏智力测验:FSIQ= 84(中下水平。) 6、临床记忆测验:MQ= 61(轻度记忆障碍,配合差。) (三)精神检查 使用标准:《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意识清楚,年貌相符,衣着尚整洁,自己步入鉴定室。接触好,注意力集中,检查合作,对答切题,话较多,语速较快。自我感觉较好,情感反应协调。对家庭情况、个人经历及作案过程能清楚陈述。如称:“我叫黄某,26岁,1992年12月22日出生。小学只上到四年级,未毕业。8、9岁时有来过XX,后来再来XX市场做素食,打杂工,后来做过印花、吹膜等……在自来水公司干的时间最长,做了1年多。20岁结婚,生育2个孩子,目前在上幼儿园。” 问:“你为何要去北京维权呢?”答:“因为我的那辆别克车才开了2千6百多公里,我在高速路上开的时速是160、170公里,但后轮突然降压,这样非常危险。我马上开到应急车道上并设路障,我打了应急电话报警,也打了别克4S店的电话。电话要么不接,要么不理我,所以我才要去北京维权,才会在高速上拦车,拦交警。”问:“你当时是怎么想的呢?”答:“当时我就是想要维权,XX。我的车才开了2千6百多公里,第一次保养都还没做就出故障。”XXX问:“你为何开别人的车进入高速呢?”答:“还是要去北京,想证明我黄某一个人能力去北京。我当时觉得自己很有正义感。”问:“你拦停车后为何趴在引擎盖上呢?”答:“因为出事故了,我看到那个人有带国徽,我就大喊:‘赶紧打电话,出事故了。’”问:“那段时间你的心情怎么样?”答:“都很好。”问:“那段时间你会觉得不安全,或者有人要打你吗?”答:“不会的。”问:“你从XX回来的路上,为何要砸玻璃跳车呢?”答:“因车上的人都不认识,我一心想去北京维权。我想,我不能去北京,就要把事情闹大,曝光。”问:“你曾经会有一段时间感到心情不好吗?”答:“没有,这个世界这么美好。”问:“在那段时间,你会听到什么异常的声音或者看到异常的东西吗?”答:“不会的,我没有幻觉。”问:“你以前有类似这种情况发生吗?”答:“没有。”问:“现在你对你做过的行为是怎么想的呢?”答:“我不应该去这样做,真的不应该去这样做。”问:“你认为你入院前的行为正常吗?”答:“当时认为是正常的,但现在认识到错误了,那是危害公共安全罪。”问:“你来住院后,有什么变化吗?”答:“最主要的是,认识到我错误了。”问:“你在派出所里为何跺断木板呢?”答:“因我叫他们,但他们不应答,我很生气。”当询问其是否应该住院和对本案该如何处理时,称:“我应该住院,我的头脑有病,经过治疗病情好转了。我愿意接受政府的惩罚,关多久我都接受,敢作敢当。”目前未查及感知觉障碍或妄想内容。思维联想过程正常,逻辑推理正常。意志活动正常。定向力正常,记忆力、智力正常,自知力部分存在。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使用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 1、据全部送鉴资料提供,被鉴定人小时候身体健康,小学五年级就辍学,到了十六、七岁就自己找工作上班去。最近2个月,黄某动不动就莫名其妙发脾气,经常会谩骂家属,还会乱砸家里东西。把自己的手机及摩托车也砸坏。案发前1周他还在三天内开车回了两趟江西老家,是因为自己要去解决堂哥与表弟的纠纷。因为他开车去江西老家没有上班也没有请假,所以自来水公司就把他辞退了。2018年10月22日,黄某吃完晚饭,就自己一个人开车出去,之后好几天都没有他的消息。10月25日XX公安民警打电话说,黄某在南平出事了,在精神方面有点反常。其在家人接他坐大巴车回石狮的路上,在经过福清路段时候,将大巴车的玻璃砸破,想要逃跑。“10月27日22时许,我们将我儿子带回家,大概晚上23时许,我儿子趁我们不注意的时候从石狮市林边村侨光路32号出租房内偷跑出。”提示黄某案发前因病情复发,表现兴奋冲动,精力旺盛,活动增多,好管闲事,行为鲁莽,不计后果等。 2、据XX医院黄某的住院记录记载(住院号2018249057,2018年10月28日):黄某,男,26岁,以“兴奋,话多,易怒2月余”入院。入院时表现意识清楚,主动接触,注意力欠集中,思维联想加快,情感兴奋,易激惹,精力充沛,行为鲁莽。可疑存有被害妄想。无自知力。2018年10月30日诊断为:躁狂,伴精神病性症状。 3、据送鉴民警提供:“在讯问时,其表现偏激,容易激动,兴奋,不像正常人。不管我们是不是警察,他都无所谓,一进去就用脚把一块木板跺断。” 4、据目前的司法精神医学检查所见,被鉴定人意识清楚,年貌相符,衣着尚整洁,自己步入鉴定室。接触好,注意力集中,检查合作,对答切题,话较多,语速较快。自我感觉较好,情感反应协调。对家庭情况、个人经历及作案过程能清楚陈述。未查及感知觉障碍或妄想内容。思维联想过程正常,逻辑推理正常。意志活动正常,定向力正常,智能正常,自知力部分存在。 综上所述,可以判定被鉴定人黄某涉案时的精神状态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中关于躁狂发作的诊断标准。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使用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SF/Z JD0104002-2016》 被鉴定人黄某案发前表现兴奋冲动,谩骂家属毁坏家具,好管闲事,自行要回江西老家解决其堂哥及表弟的纠纷。因其汽车出故障,投诉没有得到解决,XXX一心想去北京,导致本案发生。案发后,经过住院治疗,病情已有好转,有部分自知力。提示其涉案时系处于躁狂发作状态。 据此,可以判定被鉴定人黄某作案时处于患病期,意识清楚,系在混合动机(情感高涨,夸大与被害观念及自己的汽车出故障投诉无门)支配下作案,其实质性辨认与行为控制能力削弱,故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黄某涉案时处于躁狂发作,限定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