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孙某某,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居住地为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止。2015年8月13日投入辽宁省辽阳第二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2016年11月22日,辽宁省辽阳第二监狱十监区(该监区不设分监区)根据罪犯孙某某本人申请,在审查罪犯孙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基本条件后,结合罪犯孙某某调入监狱后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的一贯改造表现,以及辽宁省辽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外诊检查结果,经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建议对罪犯孙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刑事医学鉴定。并将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刑事医学鉴定申请书、改造材料、服刑人员医疗手册、监内医院出具的病情介绍、辽宁省辽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外诊检查诊断等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同意十监区对罪犯孙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刑事医学鉴定的建议,并将罪犯孙某某相关材料提交监狱领导审核。经监狱领导研究同意后,决定委托辽宁省鞍山市双山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罪犯孙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法医司法鉴定。2016年12月28日,监狱组织干警带领罪犯孙某某前往辽宁省鞍山市双山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并在辽宁省辽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监督下,对罪犯孙某某进行了暂予监外执行法医司法鉴定。2017年1月17日,辽宁省鞍山市双山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诊断为:高血压3级,很高危;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心功能Ⅲ级;2型糖尿病;缺血性脑血管病、脑梗塞;高脂血症;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1.及4.之规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5月27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书面告知了罪犯孙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和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罪犯孙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上签名,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交予罪犯本人。监狱将罪犯孙某某及相关材料移交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司法局社区行政工作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