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廖某某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1日,廖某某在重庆市丰都县某公司经营管理的农贸市场买菜时,不慎踩到地上的柑橘皮滑倒。随后,廖某某被人送往丰都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被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医院对其实施了右侧全髋置换手术。廖某某住院月余,共花费31373.55元。其家人多次找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丰都县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该公司负责人均以该事故系廖某某自己不小心造成、自己无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2017年6月6日,廖某某因年老体弱、家庭经济困难,向丰都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廖某某法律援助,并随即指派重庆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文河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当事人,调查走访知情人,并到派出所查看事故发生时的出警记录。出警记录中载明:农贸市场内有视频监控。承办律师与廖某某家人前往丰都县某公司要求提取监控视频,但遭到该公司拒绝。 2017年6月16日,受廖某某委托,重庆某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情作出鉴定结论:廖某某右侧全髋关节置换术属九级伤残;廖某某伤后需护理时限为150日;廖某某伤后180日内需加强营养。 2017年7月6日,承办律师受廖某某及其家人委托,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丰都县某公司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决定立案后,承办律师及时提交向丰都县某公司调取监控视频申请。经法院同意并调取的监控视频显示:廖某某于2017年3月11日在被告经营管理的农贸市场内买菜时,不慎踩到地上的柑橘皮摔倒,后立即被人送医治疗。 丰都县某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后,对廖某某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此后,法院指定廖某某和该公司均认可的另一家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2017年10月11日,该鉴定机构给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廖某某右股骨颈骨折,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的伤残程度系九级伤残。 2017年10月26日,丰都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丰都县某公司辩称:该公司每天均安排专门的保洁人员对农贸市场进行清扫,且农贸市场作为开放的场所,经营管理公司无设置警告标志和提醒、告知的义务,廖某某的摔伤应由柑橘皮丢弃者负责。廖某某摔伤事故中,该公司无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该公司并未提交已尽到经营管理相关义务的证据。 对此,承办律师据理力争: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被告对其所经营管理的农贸市场应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廖某某因买菜在被告经营管理的农贸市场内不慎踩到果皮摔倒,致使九级伤残,其受到的损害与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再次,被告在营业时间内未及时清理其经营管理场所内的菜叶、果皮等垃圾,也未设置警告标志,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作为农贸市场的管理者,被告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综上所述,被告应当对廖某某受到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017年12月7日,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丰都县某公司对本次事故承担40%的责任,廖某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丰都县某公司赔偿原告廖某某45282元。原、被告对判决结果均无异议。经回访,赔偿款已赔付到位,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农贸市场意外摔伤案。在申请法律援助前,涉案公司拒不赔偿,受援人及其家人情绪激动,准备采取过激行为。承办律师的及时介入,将案件引入法律途径,有效地化解了矛盾。本案的诉讼时间较长,工作量较大,从调查取证到鉴定后又重新鉴定,从立案受理到法院庭审后下达判决,工作琐粹繁杂,法律援助律师凭借尽职的工作态度、扎实的法律功底,切实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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