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78年6月生,户籍地为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居住地为贵州省贵安新区。2016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9月9日起到2019年9月8日止。2016年9月12日,陈某到贵州省贵安新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陈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表面上服从监管,内心仍然对社区矫正持抵触情绪,不能较好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认真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集中学习等活动,偶尔还会出现电话关机、无人接听、致使司法所工作人员无法准确手机定位等情况发生。司法所工作人员曾多次找到陈某及其家属谈话,他虽然表示认识并承认错误,其家属也再三保证,但缺乏实际行动。2017年7月2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到陈某家中走访,没有找到其本人,司法所工作人员让其家属联系到陈某本人,并通知其立刻到司法所报到。次日,陈某电话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自称自己临时有事外出,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电话里立即告知其返回居住地。7月28日,陈某返回司法所报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因陈某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制作调查笔录,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于2017年8月5日向贵安新区司法局提出给予陈某一次警告处分的建议。2017年8月10日,贵安新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经研究并报主管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调整管理措施,将其作为严格管理对象。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8月1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陈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向陈某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陈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将会给他造成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受到警告后,陈某深受触动和教育,对服刑身份有了新的认识,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有了明显改进,能按规定进行电话汇报,到司法所进行思想汇报,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陈某受到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司法所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的态度比以往更加积极、主动了,警示教育效果明显。

【小结】

在日常社区矫正工作中,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存在认识偏差,司法所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严格日常管理,维护刑罚执行威严的同时,还要加强思想教育,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处罚,帮助其矫正错误认识,端正矫正态度,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有利于帮助其重新回归、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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