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即时通讯记录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孙某是浙江永X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置业顾问,2018年X月在其执业期间,姚某心经孙某介绍在该公司购得房屋一套,其购房过程均通过微信联系,后姚某心错过收房时间,并声称X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未通知其收房,由此产生纠纷,将该公司诉诸法院。孙某特此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将其提醒姚某心收房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证据保全,作为该诉讼中的证据使用。 10月XX日孙某来到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因其不能继续在X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执业,且无法前往浙江参加诉讼,由此需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作为该公司的诉讼证据提供至法院。 本处公证员审核了当事人的身份、对当事人提供的各项材料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了严格审核。经审核,当事人所提供的各项材料齐全符合办证程序规定的要求。公证员当面告知了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经过询问、由公证人员监督当事人现场操作、同步录音录像并制作了详细的询问笔录后,为孙某依法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财产清点记录、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样品、市场抽样调查情况等。该公证不仅能让当事人解除后顾之忧,而且为进行诉讼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鄂建始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孙某,男,1993年XX月0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 住所:湖北省建始县长梁乡XXXX。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事项:申请人孙某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来到我处,向我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和申请人孙某的请求,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的共同监督下,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在我处,由申请人孙某操作其所持手机(手机所使用的无线网络为本处网络),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 编者注:中间步骤省略。 申请人孙某使用手机截屏功能对上述操作过程中手机屏幕显示的相关内容进行截屏。操作结束后,所用手机由本公证员保管。上述截屏所得图片由本公证员拷贝至本处电脑并打印。 兹证明申请人孙某的上述操作过程属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共28页均为申请人孙某在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的共同监督下,现场操作手机过程中截屏所得,与当时的实际情况相符。 本公证书仅是对申请人孙某现场操作行为的客观记载,未对上述保全证据行为以外的事实予以证明。 附件:截屏图片打印件(共2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建始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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