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北京市DH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家喜,因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在法定上诉期内,丁家喜提起上诉, 2014年7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丁家喜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处理情况】
2014年10月13日,北京市司法局决定给予丁家喜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北京律协决定给予丁家喜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 附: 处分决定书 京律纪处(2014)第26号 北京市DH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家喜,原执业证号:11101199910580907,因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在法定上诉期内,丁家喜提起上诉,2014年7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丁家喜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2014年10月13日,北京市司法局决定给予丁家喜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依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本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决定如下: 给予丁家喜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北京市律师协会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