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邓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16日22时许,梁某、张某因与绰号“沈阳黄毛”的人有矛盾,纠集宋某、刘某、马某、陈某、邓某等人窜至盘锦市兴隆台区东方斯卡拉酒吧附近,伺机对在酒吧内娱乐的“沈阳黄毛”实施报复。期间,梁某等人进入酒吧内误将马某确认为“沈阳黄毛”,后马某与朋友乘坐出租车行至东方斯卡拉酒吧北侧交通岗等红灯时,被宋某等人将马某拽下车进行殴打,马某经盘锦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邓某是未成年人,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盘锦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邓某提供辩护,盘锦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崔静为邓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2017年4月17日,崔律师联系到了邓某的父亲,邓某的父亲向律师讲述了邓某的情况。邓某于2016年8月1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邓某属于未成年人,年轻冲动不懂法,出于哥们义气参与了打架,事后非常后悔。邓某父亲表示会尽力筹措钱款赔偿被害人家属,尽全力求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案的发生,对邓某而言,与作为监护人邓某的家长与其长期疏于沟通,致使邓某缺少教育和保护有着直接关系。承办律师用较多的时间与家长进行了沟通。本案在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几点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的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无异议。公诉机关认定邓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邓某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被告人邓某系未成年人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于2001年9月28日出生,案发当年15周岁。依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邓某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依法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邓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起案件属于共同犯罪,其中邓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是从犯。通过本案多名被告人讯问笔录以及庭审调查的事实都可以证实,本起案件的主观犯意不是邓某提起的,对这一事实,刘某在庭审中也予以证实,邓某只是来到东方斯卡拉找刘某来玩,被害人的身份也不是邓某确认的,被告人陈某在笔录中也供述到邓某并没有打到被害人的头部,被害人头部致命伤并不是邓某造成的,邓某在本起案件中也没有提供犯罪工具,其在本起犯罪案件中起到的作用是辅助的、次要的,属于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本案中邓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超过4年。”邓某主动归案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五)邓某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态度好,悔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隐瞒和欺骗。可见邓某已经认识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交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庭在对犯罪嫌疑人量刑时,依法对邓某应当或可以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情形给予充分考虑并采纳。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该案最终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指出受援人犯罪时尚未成年,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法庭充分考虑未成年犯罪的特殊性,建议法庭应该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来裁判此案,律师的量刑建议最终被法庭采纳。 本案中,承办律师和办案法官坚持恢复性司法原则,从情、理、法的高度,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和被告人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从人性角度提供尽可能的帮助,有效避免了因办案对当事人可能造成的二次伤害。办案律师结合本案中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通过专项分析,制定了专项服务措施;通过综合运用心理疏导、正面鼓励引导、帮助家长正视问题等方法,传播司法正能量,让受援未成年人感受到社会温暖,以便其今后更好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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