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某,女,83周岁,膝下有一儿三女。由于王某某年老体弱,常年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需人长期陪护。为此,四个子女对于王某某的赡养问题出现很大分歧,大儿子张某某要求其母亲王某某居住在自己家,由其负责照料,但是二女儿和三女儿坚称大儿子对其母亲照料不周,每天仅负责给王某某吃饭即可,其他一概不管。二女儿和三女儿要求每人出钱请人照顾王某某,但是大儿子不同意。大女儿因为自身经济困难无力赡养王某某,兄妹几人互相推诿,最终导致王某某无人赡养。 2017年10月27日,王某某的孙女为了维护祖母的合法权益,代王某某来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主任高娃接待了王某某的孙女,其称祖母仅靠低保金度日,生活极其困难,请求法律援助。高主任查看了相关证件材料,于同日依法受理王某某的申请,并亲自承办此案。 高律师通过了解案情,代当事人收集了相关证据,反复分析案情,并查阅了相关法律条文后,组织王某某的子女们进行调解,王某某的子女们对事实不否认,但对于王某某如何赡养的问题分歧还是很大,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随即,高律师根据了解的情况做了详细分析,为老人撰写代理意见,以追索赡养费为由到法院起诉王某四个子女。 2017年10月31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各被告均坚持各自意见,不愿让步。高律师在出示证据后提出如下意见:一、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被告作为原告的亲生子女,理应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二、赡养人不仅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而且应当在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给予慰藉,进而按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给予特殊的照料;三、本案被告作为原告的亲生子女,与原告之间具有割不断的血缘关系,理应对原告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庭审后,高律师又多次与承办法官交流意见,希望承办法官能充分考虑受援人的现实状况和四兄妹的实际情况,认为最有效最人性化的处理方式还是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四兄妹争议焦点:大儿子担心母亲让人照料受委屈,因此不同意请保姆照料其母亲。大女儿因其他原因无力赡养母亲且支付不起赡养母亲的费用。三女儿则听从哥姐们的意见愿意尽到赡养母亲的责任和义务。 经综合分析,法院采纳了法援律师提出的调解意见:原告由于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行动不便,原告随二女儿生活,大儿子、二女儿、三女儿每月承担500元的赡养费;由于大女儿生活困难,无能力承担赡养义务,经其他三兄妹同意后,决定大女儿不承担赡养费。四兄妹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达成了调解协议,此案得到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追索赡养费案件。 本案中,被告四人并非不承担赡养义务,只是对赡养的方式存在争议。为了使案件得到较好解决,援助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原被告实际情况及诉求后,综合原被告的意见后提出了调解方案,最终被双方接受,最大化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