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21日,张某永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伤后送福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因交通事故赔偿需要,保险公司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张某永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RB/T 192-2015)、《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张某永进行法医学检验。 (二)使用仪器 使用钢直尺、骨骼量角器等计量器械对被鉴定人张某永进行检查。 (三)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张某永神清,拄拐跛行入室,对答切题,查体合作。 左髂前上棘处见7.5cm手术愈合瘢痕,左大腿外侧见17.0cm手术愈合瘢痕(见照片二),左髋关节活动受限,伸展10°(右侧15°)、前屈100°(右侧140°)、外展25°(右侧45°)、内收15°(右侧30°)、内旋20°(右侧50°)、外旋25°(右侧40°);余体表部位未见明显损伤征象。 1.2018年02月22日福州市第二医院X线片(片号:X1101524)示:左股骨粗隆下粉碎性骨折,断端错位。 2.2019年06月14日闽清县医院X线片(片号:D093272)示:左股骨粗隆下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骨折对位对线可,骨折线模糊,左股骨髓内钉内固定在位。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张某永于2018年02月21日因交通事故致左股骨粗隆下粉碎性骨折,经医院行左股骨粗隆下粉碎性骨折闭合复位髓内钉内固定术、左股骨近端骨折术后骨不连切开病灶刮除、取左侧髂骨、异体骨植骨、线缆内固定术+引流术等对症治疗及功能恢复,现遗留左髋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50%以下),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11条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某永左股骨粗隆下粉碎性骨折,现遗留左髋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50%以下),评定为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