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朱某某,男,1991年7月9日出生,贵州省兴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系累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30年3月9日止。2011年4月12日投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减刑情况:该犯服刑期间获得减刑三次,共减去有期徒刑3年8个月,现刑期为2010年3月10日至2026年7月9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月1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省兴义监狱一监区四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朱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朱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本次考核期共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但因其系累犯,提请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建议依法对罪犯朱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1月22日,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四分监区意见。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4月1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朱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但因该犯系累犯,且所犯两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对其提请减刑幅度应再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5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罪犯朱某某减刑案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朱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民警及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出具《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朱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6月2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朱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定,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备、真实、有效,作出对罪犯朱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移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7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对罪犯朱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