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阿吉大学毕业后一直在上班,但他希望自己能够创业,所以时常关注创业信息。一次偶然的情况下,阿吉参加了某奶茶公司招商加盟会议。会上,该公司业务员声称:品牌源自台湾,模式成熟,加盟开店“钱景”可观,短时间实现盈利,并提供“保姆式”服务,包括提供商铺选址及装修、开店技术支持及培训、营销等服务,完全可以兼职开店,非常适合他。“还和我说加盟名额有限,现场签协议、付款,还可以免费享受价值不菲的开业大礼包。”阿吉听了非常心动,当即与奶茶公司签订了《品牌许可协议》,并支付了5万元的品牌许可费。 协议签订后,阿吉兴冲冲地回家,等待奶茶公司为他寻找店铺,准备开店。但左等右等却没有丝毫消息,阿吉只好再次联系奶茶公司,没想到奶茶公司却说店铺要自己找,公司没有义务为他找店铺。明明说好的,怎么说变就变,随即阿吉联系当初的业务员找说法,却得知当初的业务员并不是奶茶公司的员工,而是专门从事会议营销的第三方人员。于是,阿吉要求奶茶公司退还5万元,遭到拒绝。迫于无奈,阿吉找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援助中心认真审查了阿吉提供的相关材料,因阿吉本人不能提供经济困难证明且经济纠纷不属于援助事项,按规定不能给予法律援助。考虑实际情况,中心安排当日值班律师朱登云为阿吉提供法律咨询和必要的法律帮助。 朱律师认真查看了《品牌许可协议》后,告诉阿吉,协议中并没有写明业务员的上述承诺,这一点对他不利。朱律师同时发现,该奶茶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的资质,建议以此为突破点,先与奶茶公司进行沟通,如果能协商解决,成本最低;协商不成的,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所需时间较长。最终,在律师的指导下阿吉与奶茶公司沟通协商,奶茶公司同意解除《品牌许可协议》,并迅速退还阿吉35000元。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阿吉不能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阿吉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经济纠纷,但是按照《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2008年修订版)规定,经济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根据《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2008年修订版)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而阿吉不能提交经济状况证明,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根据《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2008年修订版)第十四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4.残疾人或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请求侵权赔偿的;5.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6.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7.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8.主张因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9.离婚诉讼;10.继承诉讼;11.办理2、3、4、5、7(项的公证事项。” 由此可见,阿吉的经济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