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嫌侵犯著作权的雕塑作品取证的保全证据公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Inter Art Resources(UK) Inc.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该公司拥有许多国际知名作家作品专属的著作权。不久前,该公司发现XX楼盘的售楼部,未经其同意,展销了其拥有著作权的雕塑作品。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委托XX律师事务所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对售楼处展销雕塑作品的行为及雕塑作品的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一般来说,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诉讼等法律行为,公司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以及其拥有著作权的法律文件需要经该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经过认证手续后才有效力。本案,Inter Art Resources(UK) Inc.公司如果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其主体资格等相关文件走公证、认证程序的话,时间过长,公司担心被侵权的作品有可能随时被移走,导致侵权事实无法固定或证明。为此,承办公证员建议,可直接以XX律师事务所名义作为公证的申请人,因为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从事相关调查取证等法律行为是其职责所在,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保全证据,与本案公证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符合公证受理条件。实践中,法院也认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申请办理的保全证据公证书,不会影响到Inter Art Resources(UK) Inc.公司的利益。公证员的建议得到Inter Art Resources(UK) Inc.公司的赞许和认可。 保全证据公证中,公证员必须站在不偏不倚的立场上,对保全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过程及行为结果作出客观的证明。本案中,申请人向公证员强调雕塑作品未经其同意而擅自展览,但未经同意的事实,公证员是无法核实和证明的,公证员只能中立的第三人、记录者,证明在特定时间,在特定的地点发生的行为过程及事实的经过。取证过程,公证员不亮明身份,不着装,主要是保证取证过程的顺利,避免不必要的麻烦。XX日,两名公证人员与摄像人员、律师一起来到XX市XX路的XX楼盘售楼部,在公证人员全程监督下,摄像人员对售楼部摆放的两尊雕塑进行摄像和拍照。 由于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发展,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日益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因素。公证作为国际通用的证明制度,世界各国都普遍认可公证文书的效力。公证是国际通用的服务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的重要手段,公证的证明效力,可以帮助知识产权人在知识产权的权利认定、流转、救济域外申请等环节,及时收集、固定、保存证据,更好维护知识产权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桂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北京市朝阳区XX路; 负责人:张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XXXXX;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X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某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吴某于二〇一八年X月X日来到本处称,申请人某律师事务所接受XX公司的委托,就XX公司在XX市开发的XX楼盘售楼处(地址:XX市XX路XX号)使用涉嫌侵犯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雕塑进行调查取证,为了维护某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相关证据灭失,申请人某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吴某向我处申办对位于XX市XX路XX楼盘售楼处样板间区域内的两尊雕塑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二〇一八年X月X日下午,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李某、申请人某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摄像人员张某、在场人员黄某来到南宁市XX路XX号。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李某对保全证据使用的拍摄设备的存储介质进行清洁度检查并确认清洁后,交给摄像人员张某使用。当日15时02分,上述人员来到南宁市XX路XX号的XX营销中心,进入营销中心大门后至工法展示区、样板间,摄像人员张某在申请人某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吴某的引导下对样板间区域内摆放的两尊雕塑进行现场摄像和拍照。上述过程于当日XX时XX分结束,摄像人员张某进行全程摄像,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李某均在场监督,公证人员李某现场制作《工作记录》一份。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为现场摄像内容刻录所得,本公证书所附照片为现场拍摄后打印所得,光盘内容、照片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1、光盘一张; 2、照片二十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博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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