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彭某某和刘某某均为重庆市北碚区某镇某村村民。今年年初,彭某某到刘某某家中购买小猪崽,按照当地习惯由买家到猪圈中自行挑选小猪崽。彭某某自己在猪圈捉抓小猪崽时,隔壁圈的母猪因护崽心切对其狂吼。彭某某见状就用手去拍打母猪,结果手臂反被母猪咬伤。刘某某当即将彭某某送往重庆某医院住院治疗,并先行垫支医药费3500元。经医院诊断,彭某某右前臂软组织缺损,右前臂血管神经肌腱韧带损伤。前后住院治疗27天共用去医药费36023.88元。经过几个月的休养彭某某右臂完全恢复,于4月20日到所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调委会)申请调解,要求刘某某对其损害赔偿承担一半责任,给付其医药费50%,同时要求刘某某赔偿其住院期间的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
【调解过程】
2018年4月20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员组织在村调解室进行第一次调解。调解员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件发生经过叙述,对彭某某当时医疗期、休养期的情况,对所产生的的医疗费用结算清单进行了核实。调解员表示双方都有一定责任,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和亲情、礼仪、道德传统的角度,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尽可能实现大事化小、矛盾就地解决。彭某某坚持要刘某某给付50%的医药费,同时还需承担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生活费等。而刘某某认为彭某某受伤是因为自己去打母猪造成的,自己为其支付了3500元医疗费已经尽到赔偿责任,不愿意再为彭某某受伤的医疗费再承担责任,更不提因此产生的护理费、营养费和生活费了。双方为此争执不休,调解未成,村调委会建议双方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调解。 4月23日上午,刘某某家人来到镇调委会咨询反映此事,表示不愿在对彭某某给付额外的医药费和其他费用。镇调委会工作人员详细向其询问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并得知刘某某的家庭情况较为困难。刘某某属眼视力四级残残疾,配偶七十多岁且患有糖尿病;儿子身体三级残疾,媳妇肢体四级残疾。刘某某家庭为在镇建卡的贫困户,全家就靠喂猪、种地为生,也没有多余的钱款来赔偿。了解此情况后,镇调委会调解员耐心安抚刘某某的情绪,并告知让他放心,镇调委会将秉持中立、公平的立场,引导双方做好纠纷化解工作。 彭某某和刘某某之间的损害赔偿案件是由动物伤人引起的,为此镇调委会查阅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其中《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彭某某也知道自己存在重大过失,刘某某在此案件中“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如何来界定并没有严格的规定。经过商讨,镇调委会表示应当结合彭某某受伤所花的医疗数额和刘某某家庭困难情况来确定刘某某应当该案承担一定的责任。 4月25日,镇调委会分别到当事人彭某某和刘某某家中,给他们给他们讲法、讲情、讲理。调解员劝解刘某某道,一般情况动物伤人饲养的主人都是要承担责任的,比如自家的狗咬了人要承担打狂犬疫苗的费用,彭某某在本案确实存在过错,但前后花费的医疗费数额较大,从公平责任来说刘某某应当给予一定的赔偿。调解员又劝导彭某某,被母猪咬伤是由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个人要负主要责任,同时又将刘某某家中的困难情况告知彭某某,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彭某某作出较大的退步。经过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均对各自原来坚持的观点有所松动。 4月28日,镇调委会调解员在村调解室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家属进行面对面调解。根据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调解员秉持“法为上 礼为先 何为贵”的理念,再次做双方思想工作,要求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使受害方让步,伤害方理解。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彭某某和刘某某双方和解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刘某某承担彭某某医药费8500元。扣除原来垫支的3500元,刘某某实际只需一次性向彭某某支付5000元。 2.住院期间的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均由彭某某自行负责。 经过回访,刘某某随后向彭某某支付了50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动物伤人损害赔偿案,从《侵权责任法》法条规定和实践来看,此类纠纷实行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只要发生饲养动物伤人事件,对该损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一般情况下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彭某某的拍打母猪的行为可以推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但并非一定完全就免除了刘某某的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争执较大,但经过镇、村调委会人员的共同努力,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让当事人明法析理,使双方都作出了退让。本案还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引导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作风,让双方当事人感受到邻里亲情,从而展现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力量,达到就地化解纠纷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