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对故意伤害罪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男,1988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慈利县。2020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2020年8月31日,李某某到慈利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李某某家中共有3人,包括其父亲、母亲,父母都是农民,在家务农,其本人还未结婚,家庭条件一般。在调查评估的时候,通过实地走访其周边邻居,均反映李某某平时表现较好,为人老实诚信,和朋友邻居之间的关系都比较融洽。关于他和公司同事因值班值守的事发生口角纠纷,在两人扭打过程中导致同事右手大拇指受伤而上升到犯罪这件事,他自己表示非常震惊且不服气。李某某心情十分低落,在社区矫正期间期间又须每月进行报告和在线学习,每天进行定位签到,李某某觉得麻烦更是心态有些不平衡。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2020年9月2日,李某某第一次到司法所报到便表现出不适、迷茫、怀疑,报到时,李某某表示接受缓刑,但是其态度不够端正,也没有真正的认罪伏法,觉得自己是冤枉的,有些委屈,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还存在有一定的戒备心理,对自己的犯罪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针对这种情况,在第一次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将社区矫正的性质、日常管理制度、教育学习内容、请销假制度等情况跟李某某做了详细介绍,告诫其遵守相关制度,努力改造,重新做人。 李某某为人老实但性格比较固执,对事情总是认死理,又因法治观念不强,法律意识不高,法律素养及基本法律常识的缺乏,为犯下本罪埋下了根源。在刚开始的矫正期间,李某某经常忘记签到,对在线学习也有抵触,不能完成每月的任务。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李某某的实际情况,成立了包含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和家属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详细的矫正方案并多次进行调整,积极落实矫正方案确定的措施。 一是进行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义务宣告,让李某某明确在矫身份,以及在矫正期间内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二是加强对李某某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报到、每日手机两次人脸签到、每月思想汇报、每季度走访制度。积极发挥村委会干部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其进行监督、教育,在基础级考验期内,要求其每半月来司法所报到一次,实地走访其本人、通过村干部侧面了解其各方面情况,防止脱管。三是加强思想和心理矫正,针对其情绪易波动、性格暴躁等特点,注意与其沟通的方式,通过每月的教育学习和社区劳动,加强交流,了解其心理历程和变化,磨砺他的性子,缓解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抵触情绪。四是组织李某某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每月认真学完心岸APP8小时的课程,特别是重点学习了刑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基本法律知识、禁毒等法律,增强其法治观念,使其正视所犯罪行,端正矫正态度。同时,针对他对社区矫正的模糊认识及法律意识淡薄等特点,进行强化教育。 通过司法所因人施教、以法服人的教育感化,李某某思想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性格逐渐变得开朗,生活态度积极,人际关系和谐,心情也轻松起来,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劳动,认真接受思想改造,思想觉悟明显提高。

【案例注解】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要及时充分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工作、思想中存在的问题和积极有利因素,坚持以人为本、因人施教、耐心细致的工作方法,按时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尽可能为社区矫正对象排忧解难,做到早发现、早治理、早预防,力争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积极融入社会的积极性,引导社区矫正对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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