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情况】
2021年以来,常熟市莫城街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区域法治需求特点及前期实践,围绕构建“建、管、用”一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大力实施“法律明白人”培育工作,创新“法律明白人”培育方式方法,截至2022年底,已培育村(社区)“法律明白人”143人,实现了三级网格“法律明白人”全覆盖、每网格2名“法律明白人”的目标,有效打通普法与依法治理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任务措施】
(一)量体裁衣,线上学习“强身”。综合考虑“法律明白人”职业种类不同、时间支配不均、所在区域限制等多种因素,广泛收集“法律明白人”的学法需求,按需定制培训内容,为不同村(社区)“法律明白人”量身打造学习计划。在坚持线下专题培训的基础上,创新线上学习方式方法,不断拓宽学习路径,提升“法律明白人”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一方面,以市级层面开发的“常熟法律明白人掌上通”微信小程序为依托,要求“法律明白人”在“学习教育”界面中完成一年8小时的学习任务,并引导“法律明白人”利用碎片化时间开展自学工作,实现从“要我学”到“我要学”观念的转变。另一方面,委托第三方信息技术公司打造街道“法律明白人”线上学习平台,邀请街道法律顾问录制有关劳动劳务、相邻关系、婚姻家庭等法律知识的主题学法讲座视频9期,方便“法律明白人”在线学法。 (二)结对跟班,线下实操“健体”。建立健全“法律明白人”跟班学习制度,促成“法律明白人”与法官、村(社区)法律顾问、专职人民调解员等进行结对跟班学习,积极引导“法律明白人”参与法治实践,提升法治素养。利用司法所与辖区法庭开展“庭所共建”活动,邀请基层法庭法官为“法律明白人”开展集中培训,精选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典型案例,引导参训人员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好地贯穿到日常工作中。在镇司法所参与村(社区)矛盾纠纷调解、法律顾问驻村(社区)服务时,组织本村(社区)“法律明白人”进行跟班学习,在实践中进一步提升自身法治能力和水平。组织司法所人员、村(社区)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等与“法律明白人”开展结对,以“传帮带”方式引导“法律明白人”参与到基层法律服务中,努力让“法律明白人”成为法治乡村建设的促进者。 (三)激发活力,竞赛增添“干劲”。围绕提升“法律明白人”技能水平,在全市开展“法律明白人”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初赛笔试,全面了解“法律明白人”的法律知识储备;复赛案例讨论,全面评估“法律明白人”参与基层法治活动的能力和水平;决赛抢答必答,点燃“法律明白人”参与热情,真正让“法律明白人”加强“技能”考验。同时,“法律明白人”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内容涵盖习近平法治思想、民法典等重点内容,以及婚姻、家庭、继承、农村宅基地等与农村生活贴近的法律问题,通过竞赛等形式,帮助“法律明白人”互相学习,共同进步,提高学法用法能力,努力达到“以赛促学、以学促知、以知促行”的目的。 (四)塑造典型,树立学习“标杆”。充分发挥“法律明白人”典型示范作用,选树“江苏省百佳法律明白人”“苏州市优秀法律明白人”“苏州市最美法律明白人”等优秀典型,充分发挥身边榜样力量催人奋进、凝聚人心的积极作用,为“法律明白人”们提供发力方向,并鼓励更多辖区内村老乡贤、党员干部加入队伍,投身基层法律服务事业。将“法律明白人”参与普法宣传、人民调解、社会治理的日常工作精心制作成短片,在“江苏司法行政在线”“苏州司法行政在线”“常熟司法行政在线”等微信公众号上积极推广,进一步扩大“法律明白人”知晓度、影响力。同时,发挥“法律明白人”带头参与法治实践、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示范带头作用,鼓励“法律明白人”积极参与“村规民约履约评议”及“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学法用法示范户”创建,激发基层法治新活力,带动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特点和效果】
一是“法律明白人”培育质效显著提升。在“共性菜单”的基础上,建立“个性化菜单”,让“法律明白人”培育更加精准化,着力打造一支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基层法治实干队伍。发挥“法律明白人”在法治宣传、法律服务引导、矛盾纠纷化解等社会事务中的积极作用,引导群众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识,助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 二是提升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率显著提升。莫城街道拥有全国最大的服装批发市场,流动人口多,人员构成复杂。“法律明白人”们充分发挥人熟、地熟、事熟的三大优势,深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把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助力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非诉讼服务中心开展纠纷摸排、劝导、化解工作,第一时间有效化解各类纠纷隐患。2022年1至10月,“法律明白人”共计化解矛盾纠纷915起,调处成功率超90%。 三是基层治理“神经末梢”充分激活。通过“法律明白人”带头,引导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采取走访周边村民、上门征询意见等方式,充分收集汇总村民法治需求,利用“圆桌会议”“百姓议事堂”等形式,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断激发广大群众参与基层依法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