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罗某(化名),男,1980年6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居住地为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2016年8月,因犯组织卖淫罪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2016年8月22日,罗某到雁峰区司法局报到,由雁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罗某已婚,育有一子一女。他一时难以获得他人信任建立新的交往圈子,因此成天躲在家中,沉默寡言,萎靡不振,不愿与人交流。虽然有靠自己赚钱养家的愿望,但对于重新创业没有信心。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罗某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罗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矫正罗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够自食其力,完全融入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司法所联合社工,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罗某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同时劝导其家人和妻子,对罗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罗某被宣告缓刑后,不愿意再接触以前的朋友圈,但一时又难以融入其他值得信任的交往圈子。为此,司法所鼓励罗某参加社区服务,并以志愿者身份参加义工组织“衡阳市义工协会”的各种社区服务,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使其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对罗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罗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同时,由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对他进行心理辅导,消除他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鼓励他重拾对事业的信心及斗志。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专职社工、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罗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罗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通过评语表扬肯定罗某的表现,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经雁峰区社区矫正中心组织,由衡阳市甘霖社会服务中心的专业老师,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罗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帮助其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增强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罗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逐渐消除,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心灵得到净化,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罗某认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他于2017年5月开了一家餐厅。在创业初期,他遇到困难能积极面对,不畏艰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赢得了不错的口碑。在创业成功之后,他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去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多次参加衡阳市义工协会组织的活动,用自己的一份力量回馈社会,发挥了正能量,书写了崭新的人生,赢得了他人的好评和社会的尊重。
【小结(或反思)】
对罗某的教育矫正工作由多方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共同帮教。罗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自愿脱离了往日的不良朋友圈,但同时也失去了对生活的热情和对事业的信心,造成了他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生活负担。雁峰司法所根据他的性格特点,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罗某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在多方的支持配合和罗某自身的努力下,罗某深深后悔自己曾经犯下的罪过,思想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性格变得开朗,生活态度积极,家庭关系融洽,人际关系和谐,彻底摆脱了矫正前期自卑、消沉、颓废的状态。现在,罗某能够承担起自己的家庭责任,也能够积极参加义工活动帮助他人,靠着自己的努力逐步走上了勤劳致富的道路。罗某能顺利回归社会,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