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某日,荔浦市某村村民黄某因小事与同村陈某产生纠纷。在纠纷现场,黄某对陈某继续辱骂,脸面过不去的陈某因情绪激动随手拿起木板,朝黄某拍了两下,情急之下黄某伸手阻挡,致使手部软组织挫伤。 在被村民们拉开后,派出所民警赶来进行了干预处理。陈某被派出所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受伤后的黄某到医院经过一系列治疗与检查,花费检查与治疗费2000多元。黄某出院后,两家又因医疗费赔偿问题协商不下,产生纠纷。 在村民的建议下,黄某到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经询问另一当事人陈某同意,2020年2月某日调委会接受了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受理该纠纷后,派出调解员进行了几天的调查和数据收集工作,收集了黄某在医院治疗时的检查记录、门诊收据、病历和疾病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复印件,并询问了几个当时在纠纷现场的知情人。 做好充足的调解准备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开展调。调解中,调解员首先强调了调解纪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随后,着重向双方当事人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指出当初公安机关对陈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说明陈某有过错,应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赔偿数额应与其所造成的损害相适当。经询问多名知情人,当时黄某只是被陈某拍打了手部,并没有造成黄某摔倒等情况,经医院检查也没有明显的外伤和内伤,但却做了一些无关的检查治疗,存在过度、无关检查治疗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以上相关规定,调解员通过查看相关证据材料,支持黄某在检查治疗过程中X射线检查属于必要检查,相关的治疗属于必要费用,但CT检查属于不必要检查。因此,做CT检查所产生的不合理的费用,不能予以支持,同时受害人也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受害人一定的营养费应予支持。此外,调解员也从乡亲之间的情谊对双方进行了教育。 通过调解员情与法的劝说,陈某认识到无论发生什么事情,动手打人都是错误的,遇到问题应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黄某也对自己的辱骂行为表达了歉意,表示接受教育,改正错误,愿与陈某重修旧好,今后双方加强沟通交流,遇到事情共同协商解决。 在双方的共同见证下,经过调解员对相关费用计算,黄某全部检查与治疗费总额为2245.16元。此时,黄某提出只要求陈某赔偿全部医疗与检查费用,放弃营养费等其他费用的赔偿。经过调解员劝说,本着双方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最后陈某同意了黄某的意见,双方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陈某一次性赔偿黄穆某全部医疗费2245元; 2.自该协议签订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不得就此纠纷主张其他权利; 3.双方均表示有家庭成员的特别授权处理本纠纷的所有事宜,包括签订本调解协议,如今后有家庭成员因此提出异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
【案例点评】
乡里乡亲,平日里低头不见抬头见,小矛盾小纠纷处理及时可以避免升级为大矛盾。本纠纷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宣讲法律规定,引导双方当事人从解决问题的原则出发,反思自己的过错,促使双方作出相应让步,最终使纠纷得以有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