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一)交易背景 沿海绿色家园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物业发展及投资、项目投资及管理业务。其考虑到中国物业市场之业务环境挑战日益增加及前景不明朗,拟出售部分将使集团可按公允价值变现于项目公司之投资作为沿海绿色家园有限公司物业组合一部分、减轻其营运风险及更有效利用集团之资源,并将更多精力寻求机会增补其作为持续经营业务的物业项目组合。基于此,沿海绿色家园有限公司以向其全资子公司恒华集团有限公司转让(i)所有的部分项目公司(视资产出售落实与否而定)之股权及(ii)应收中国地方政府结馀人民币1.52亿元。完成重组后,目标集团将由七间项目公司组成,即现时正承接待售及发展中物业项目之北京天伦、沿海武汉、佛山和谐家园、沈阳沿海、沈阳中广、天津和谐家园及武汉致盛。 禹州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则在前景良好的城市寻求业务扩张机遇,并认可中国物业发展及投资市场的蓬勃发展,同时也认为沿海绿色家园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恒华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公司位置分布广泛,收购恒华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份将可为集团丰富物业组合,并为进入中国多个市场提供绝佳机会。 (二)交易简介 基于上述背景,禹州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州地产”)的一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裕海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海国际”或“买方”)与沿海绿色家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沿海绿色家园”)于2018年1月13日订立了买卖协议。据此,裕海国际同意按已有条件收购恒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卖方”)股份(占目标公司已发行股本的100%),沿海绿色家园同意按已有条件出售目标公司股份(占目标公司已发行股本的100%)。支付的对价为人民币3,800,000,000元(相当于约4,598,000,000港元)。支付方式为:(1)于签署买卖协议后2个工作日内,买方须向卖方支付第一期付款人民币700,000,000元, 其中人民币400,000,000元作为按金;(2)于天津和谐家园通过决议案表示于买方竞投天津和谐家园的一级土地时天津和谐家园其他股东不会与买方竞争(必须于签署买卖协议后40日内达成)后5个工作日内,买方须向卖方支付第二期付款人民币500,000,000元;(3)倘若买方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后10日内没有可能影响收购事项的重大阻碍,买方须向卖方支付第三期付款人民币800,000,000元;(4)于完成(包括完成中国目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变更)后3日内,买方须向卖方支付第四期付款人民币1,600,000,000元;及(5)于完成及变更中国目标公司控制权后3个月内,买方须向卖方支付余款。 收购事项完成后,买方将拥有目标公司100%权益,而目标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将成为禹州地产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其业绩将于禹州地产财务报表综合入账。 (三)交易的先决条件 (1)将进行的有关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的法律事宜及财务状况的尽职调查已完成并达到买方满意。倘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任何潜在事宜及╱或问题,相关事宜及╱或问题 已在买方要求的期限内解决并达到买方满意; (2)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已符合所有相关及必要的批淮及同意,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批淮(如适用); (3)自卖方股东取得有关买卖协议及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批淮; (4)重组已完成并达到买方满意;及 (5)卖方于买卖协议项下作出的声明、保证及承诺在所有重大方面维持真实及准确且在任何重大方面概无误导或不真实或不准确成分。 倘有任何先决条件未于买卖协议签订后120日内达成,买卖协议即告终止及卖方须于5个工作日内将已自买方收取的任何代价或按金退还予买方,其后买卖协议各订约方均不对任何一方承担任何义务及责任,惟先前任何违反买卖协议条款的情形除外。 (四)交易的完成 完成于所有先决条件达成后第十(10)日或之前落实。 紧随完成后,禹州地产将间接拥有目标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并将于集团的财务报表中将目标公司的业绩综合入账。 (五)收购事项对价的基准 收购事项的对价为人民币3,800,000,000元(相当于约4,598,000,000港元)。对价是卖方与买方主要参考目标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的未经审核资产净值后经公平磋商达致。
【争议焦点】
1.在本次交易前,沿海绿色家园需对目标公司正进行内部重组,使得目标公司及其所投资项目于收购完成后的股权比例达到双方的约定。 2.双方如何确定收购价款。 3.买卖双方皆为香港上市公司,如何确保交易符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律师代理思路】
1.为促使交易目的的实现,协助沿海绿色家园的项目公司完成内部重组 ; 2.协助参与商业谈判,帮助沿海绿色家园确定有利的交易条件与交易对价; 3.协助沿海绿色家园配合禹州地产的尽职调查; 4.协助交易双方设计交易结构,促使双方交易目的的实现; 5.协助沿海绿色家园起草并参与交易文件的谈判和修改。 6.协助沿海绿色家园完成目标公司的股权交割; 7.协助沿海绿色家园处理交割后事宜。
【案件结果概述】
2018年1月13日,禹州地产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裕海国际与沿海绿色家园订立了买卖协议,约定了股份交割的具体事宜。 2018年1月15日早上9:00,禹洲地产和沿海绿色家园同时停牌。沿海绿色家园称,待发布重大出售事项。2018年1月15日16:51,禹洲地产发布了《有关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之主要交易及恢复买卖》,披露了禹洲地产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裕海国际与沿海绿色家园订立了买卖协议,裕海国际拟以人民币3,800,000,000元(相当于约4,598,000,000港元)收购恒华集团有限公司100%股份的事宜。并宣布2018 年1月16日上午九时正起恢复股份买卖。2018年1月23日22:19,沿海绿色家园发布了《非常重大出售及恢復買賣》,披露了沿海绿色家园与禹洲地产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裕海国际立了买卖协议,沿海绿色家园拟以人民币3,800,000,000元(相当于约4,598,000,000港元)向裕海国际出售华集团有限公司100%股份的事宜。并宣布2018 年1月24日上午九时正起恢复股份买卖。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一)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44条 主要交易所须的股东批准,必须来自上市发行人股东大会上的大多数票。在符合《上市规则》第14.86条的情况下,如下述条件完全符合,则可接受股东给予书面批准代替召开股东大会:(1)若上市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批准有关交易,没有股东需要放弃表决权利;及(2)有关的股东书面批准,须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发行人证券面值50%以上、有权在股东大会出席投票的一名股东或一批有密切联系的股东所给予。若上市发行人向任何股东秘密披露未经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以取得书面批准,上市发行人必须确信该股东知道其不得在该等资料公开之前,买卖上市发行人的证券。 (二)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六章 在符合如下条件,香港上市公司可申请停牌: (1)在未公告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获得某项要约,而该项要约仍需要和主要股东商议并取得其同意; (2)避免上市公司的股价或成交量存在异动; (3)上市公司存在“须予公布的交易”,但上市公司未公告相关信息; (4)上市公司认为自己不再适合上市,或成为“现金资产公司”; (5)上市公司被接管或清盘; (6)上市公司未能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定期披露财务资料。 本次交易涉及到“须予公布的交易”,故禹州地产与沿海绿色家园需在协议签订后进行披露,并于公布前申请短暂停牌。
【案例评析】
作为被收购方的代理人,在谈判过程中要关注将公司的优势明确地呈现给收购方,关注收购的先决条件的实现时间,科学合理的安排交易结构。
【结语和建议】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全部在中国大陆地区,但交易的双方均为在香港的上市公司,而且在交易过程中涉及到国内标的公司的股权重组,以使国内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能符合双方交易的要求并成就交易的前提条件。所以,作为中国律师在本次交易中的法律服务,一方面以中国法律作为依据,确保交易所涉及到的国内股权重组符合中国法律的要求,同时必须与交易双方聘请的香港律师积极沟通,确保交易的整体方案以及其实施安排能符合香港法律依据香港联交所的要求。而且,本次交易虽然为股权交易,但其中涉及到房地产资产、股权交易、税务等不同的专业领域。综合考虑本次交易可以看出,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不同领域、不同法域的律师之间的协作和配合越来越重要,国内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开展横向的合作。